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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声音”争夺战再起波澜,浙江广电“入局”向唐德索赔1.2亿!

来源: 时间:2017-08-10 13:46:16 浏览次数:

《中国好声音》原制作方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灿星公司),与新的制作方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唐德公司)关于《中国好声音》名称之争还在继续进行,同时,浙江广播电视集团(下称浙江广电)也于近日入局,“好声音”商标之争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浙江广电起诉唐德索赔1.2亿
近日,浙江广电、浙江蓝巨星国际传媒有限公司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要求唐德公司及其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并赔偿1.2亿元经济损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此案。
 浙江广电通过旗下的浙江卫视发表声明称,《中国好声音》系浙江广电旗下浙江卫视创意的电视栏目名称,经浙江卫视逐级上报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并获批准后,进行合法使用。无论从事实还是法律角度看,浙江广电都是《中国好声音》电视栏目名称唯一的合法权益人。
 自2012年引进开播,《中国好声音》取得了“空前的成功”, 成为了“中国电视栏目标杆,浙江省乃至全国的一张文化名片”。浙江广电将其成功的原因归结为“仅仅依靠模式引进是不可能获得成功的,其背后的本土化改造才是成功的关键。”
 声明还称,作为该电视栏目名称唯一的合法权益人,浙江广电从未将《中国好声音》电视栏目名称转让给包括荷兰Talpa公司在内的任何第三方。自2016年起,唐德公司多次通过微博、微信公众号、官网等途径,宣称其享有《中国好声音》电视栏目名称的独占权益,并筹备制作《中国好声音》节目。同时,唐德公司利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裁决发布片面不实信息,并以“名称之争尘埃落定”“为正版《中国好声音》加油”“打击盗版维护正义”等突出加粗显示的各种表述,混淆视听,严重损害了浙江卫视和浙江广电的合法权益及品牌商誉。浙江广电被迫诉诸法律,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前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裁决的对象是《the voice of电视节目模式许可协议》的合同纠纷,而浙江广电及浙江卫视自始至终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
 同时,声明表示,我国的综艺节目市场正处在逐渐从引进国外模式到探索开发原创模式的转型阶段。这场转型中的首要任务便是尊重原创、保护产权。
 Talpa公司和唐德公司的回应
 针对浙江广电的起诉,“the voice of …”版权方荷兰TALPA公司发表声明进行回应,称感到“意外、震惊和愤怒”。唐德公司也在公司主页转发了这则声明。声明的中文版全文如下:
 声明
 2017年5月18日,TALPA获悉中国浙江广播电视集团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主张《中国好声音》电视栏目名称归其所有。对此,TALPA深感意外、震惊和愤怒。
 正如数亿中国电视观众所知,《中国好声音》这一电视节目名称,与TALPA在国际上大获成功的电视模式——“The voice of …”(中文译名为《好声音》)的中国版本的4季节目密切不可分割。TALPA是该节目模式的原创方和许可方,已在全球65个国家和地区许可了与该节目有关的知识产权。
 在中国,已有数起案件确认,与《中国好声音》有关的知识产权归TALPA所有。2017年2月27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出最终裁决,认定包括中文名称在内的与该节目有关的诸多知识产权都归TALPA所有。这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之前于2016年7月作出的裁定一致,该裁定认定,未经TALPA或其现在中国被许可方授权,不得播放名为《中国好声音》的不同节目。
 此外,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6年11月、12月及2017年3月先后作出裁定,宣告了浙江广电集团下属蓝巨星国际传媒公司拥有的与“好声音”相关的27个商标全部无效,并认定“其行为明显违背了许可协议约定的内容,具有进行不正当竞争和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有害于公序良俗,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考虑到已有的案件结果,全部支持TALPA及其现有中国被许可方,TALPA有信心,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提起的诉讼将会完全败诉。之前,相关知识产权归TALPA合法所有已经获得确认,毋庸置疑,该起诉行为完全与之相违背。TALPA也相信,中国和国际上的相关法律制度将继续保护TALPA的法律权益,与中国政府、国际社会保护知识产权以及鼓励电视节目模式行业发展的抱负相一致。
TALPA将通过适当的法律程序以及国际媒体等方式,继续在中国及国际上捍卫自己的权利。
TALPA公司
针对浙江广电所提出的“《中国好声音》系其旗下浙江卫视创意的电视栏目名称,经浙江卫视逐级上报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并获批准后,进行合法使用”的说法,唐德公司对媒体表示,就浙江卫视前4季“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向广电总局备案事宜,《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中国好声音民事裁定书(2016)京73行保复1号》明确说明:“广电总局对电视台的管理规定以及对电视节目名称的备案管理并非判断民事权益归属的唯一依据,而根据现有证据判断,唐德影视经授权拥有‘中国好声音’中文节目名称相关权益的权益基础持续、稳定,该稳定性可以成为支持其胜诉可能性的证据基础”。
 
“好声音”诉争过程
 
“The Voice of …”节目是荷兰TALPA公司独创开发的以歌唱比赛为内容的真人选秀节目。在TALPA公司的授权下,第1至4季“中国好声音”由灿星公司于2012年至2015年期间制作播出。播出的地方卫视即为浙江卫视。
 
随着《中国好声音》的热播,TALPA公司开出的版权费也由百万级提高到亿元。唐德公司以5亿元版权费取得TALPA公司的授权,即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2020年1月28日,唐德公司取得独占且唯一的授权在中国大陆使用、分销、市场推广、投放广告、宣传及以其他形式的开发“中国好声音”节目的相关知识产权。
 
2016年5月,荷兰TALPA公司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出申请,请求宣告其拥有《中国好声音》的五字中文节目名称。此后,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尚未作出裁决之前,唐德影视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相同内容的诉前保全。
 
2016年6月23日,唐德影视以灿星公司等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其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索赔5.1亿元。
 
2016年6月20日21点20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责令灿星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中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样的节目名称及相关注册商标,世纪丽亮公司(“中国好声音”宣传、分发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字样的节目名称。
 
2016年,灿星公司将节目名称改为《中国新歌声》继续制作播放,而唐德公司也独立制作《中国好声音》,目前尚未播放。
 
2017年2月27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出最终裁决,认定包括中文名称在内的与“中国好声音”有关的诸多知识产权都归TALPA所有。但这一裁决在内地的法律效力问题引起争议。
 

2017年5月,浙江广电入局“好声音”商标纠纷,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唐德公司索赔1.2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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