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专利申请是申请人就一项发明创造在《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缔约国获得专利保护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向某一缔约国的专利主管部门提出的专利申请。主要目的在于,简化以前确立的在几个国家申请发明专利保护的方法,使其更为有效和经济,并有益于专利体系的用户和负有对该体系行使管理职权的专利局。
国际专利申请
(1)在任何缔约国,保护发明的申请都可以按照专利合作条约作为国际申请提出。
(2)按照专利合作条约和细则的规定,国际申请应包括请求书、说明书、一项或几项权利要求、一幅或几幅附图(需要时)和摘要。
(3)摘要仅作为技术信息之用,不能考虑作为任何其他用途,特别是不能用来解释所要求的保护范围。
(4)国际申请应该:
(i)使用规定的语言;
(ii)符合规定的形式要求;
(iii)符合规定的发明单一性的要求;
(iv)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国际专利申请请求书
(1)请求书应该包括:
(i) 请求将国际申请按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予以处理;
(ii)指定一个或几个缔约国,要求这些国家在国际申请的基础上对发明给予保护(“指定国”); 如果,对于任何指定国可以获得地区专利,并且申请人希望获得地区专利而非国家专利的,应在请求书中说明;如果按照地区专利条约的规定,申请人不能将其申请限制在该条约的某些缔约国的,指定这些国家中的一国并说明希望获得地区专利,应认为指定该条约的所有缔(iii)申请人和代理人(如果有的话)的姓名和其他规定事项;
(iv)发明的名称;
(v)发明人的姓名和其他规定事项——如果指定国中至少有一国的该国法规定在提出国家申请时应该提供这些事项的话。在其他情况下,上述这些事项可以在请求书中提供,也可以在写给每一个指定国的通知中提供,如果该国该国法要求提供这些事项,但是允许提出国家申请以后提供这些事项的话。
(2)每一个指定都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规定的费用。
(3)除申请人要求第43条所述的其他任何一种保护外,指定国家是指希望得到的保护是由指定国授予专利或者代表指定国授予专利。为本款的目的,不适用第2条(ii)的规定。
(4)指定国的该国法要求提供发明人的姓名和其他规定事项, 但允许在提出国家申请以后提供的,请求书中没有提供这些事项在 这些指定国不应产生任何后果。指定国的该国法不要求提供这些事 项的,没有另行提供这些事项在这些指定国也不应产生任何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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