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是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是权利持有人对其布图设计进行复制和商业利用的专有权利。布图设计权的主体是指依法能够取得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人,通常称为专有权人或权利持有人。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取得方式通常有以下三种:登记制;有限的使用取得与登记制相结合的方式;自然取得制。关于布图设计权的保护期,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为10年。根据《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的要求,布图设计权的保护期至少为8年。《知识产权协议》所规定的保护期则为10年。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为10年,自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之日或者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起计算,以较前日期为准。但是,无论是否登记或者投入商业利用,布图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15年后,不再受该条例保护。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与著作权、发明专利权保护的异同比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既不同于版权,又不同于专利或商标,但其保护制度既具有部分版权保护的特征,又具有部分工业产权,特别是专利权保护的特征。这一点从以下的图表中可以较清晰地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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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2001 年) |
布图设计(2001 年 ) |
发明专利(2000 年) |
受保护的条件 |
独创性 |
独创性;非公认的常规性 |
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
申请登记制 |
无须登记,自动产生 |
必须登记 |
必须申请 |
保护期限 |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无期限;公民的作品发表权及财产权为终生之年加死后50 年。 |
10 年,自登记申请或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以较前者为准;创作完成15 年后,不受条例保护。 |
20 年,自申请日计算 |
何为侵权 |
未经许可发表、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等(第46 、47 条) |
未经许可复制;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集成电路及物品(第30 条) |
未经许可实施专利,即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第57 -59 条) |
反向 工程 |
没有规定 |
允许(第23 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不允许 |
无过错原则 |
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
不知情前无责任,知情后可以继续使用但支付合理使用费 |
不知情,但能证明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权利的限制 |
合理使用,可以不经允许,不付报酬 |
合理使用,可以不经许可,不付报酬 |
权利用尽等四种情形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
强制性许可 |
没有规定 |
可以(第25 条) |
可以(第48-50 条) |
行政部门 |
版权局 |
知识产权局 |
知识产权局 |
以上图表可以看出,布图设计专有权与著作权相比更具有工业实用性,这是一般著作权作品不具有的;同时其独创性又是一般专利产品不具有的,而且又允许反向工程,具有其自身特征。从保护期限看,也仅有10 年,且创作完成15 年后将不受保护,符合其技术更新较快的特点。特别值得指出的是,条例允许“平行进口”。
根据条例第24 条规定,“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由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经其许可投放市场后,他人再次商业利用的,可以不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并不向其支付报酬。”而按照条例第2 条规定,商业利用是指“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行为”。从而,按照条例的规定,只要布图设计合法投放市场后,权利在全世界用尽,可以不经再次许可而进口、销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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