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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19-11-25 10:29:09 浏览次数:

为建设深圳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核心区,打造世界级创新型滨海中心城区,实施“科技创新+总部经济”双轮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和可持续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鼓励、促进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2019年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深圳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核心区,打造世界级创新型滨海中心城区,实施“科技创新+总部经济”双轮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和可持续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鼓励、促进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促进创新驱动和提升全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提供政策性资金支持。

第三条 成立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作为资金安排、使用和管理的决策审批机构。根据对扶持类别、范围和对象的不同侧重,专项资金下设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经济发展、人才工作、绿色建筑、文化产业发展等六个分项资金,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人力资源局、区住房建设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分别为六个分项资金的主管部门。与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相关的各资金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就各分项资金的撤销、新设、合并及修订、调整提出方案,经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按程序报请区政府批准印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主要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具体包括评审类资助、核准类资助和专项类资助。评审类项目适用择优淘汰原则;核准类项目适用普惠性原则;专项类项目适用“一事一议”方式。各类申报项目的性质、条件、资助方式和资助额度等,以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准。

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在项目完成前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以下简称“事前资助项目”),应与资金主管部门签订合同,明确资金使用要求;在项目完成后申请获得的专项资金,应视同其自有资金,由申请单位依法依规安排使用;资金主管部门可对资金的安排使用提出指导性要求。

第五条 专项资金按规定实行预算管理。

(一)各资金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最新政策精神及上年度资助情况,编制下一年度产业发展引导方案,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结构、重点。

(二)区财政局根据各资金主管部门产业发展引导方案,结合下一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和经济发展目标,提出专项资金预算总规模和各分项资金预算安排意见,一并纳入区年度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各资金主管部门依据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在批复的分项资金预算额度内进行合理分解。按照年度预算编制程序结合上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任务目标,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制定分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年初预算编制时需提交年初产业引导方案、年度绩效目标、绩效目标评价体系,同部门预算一并报区财政局。

(四)同一分项资金内不同扶持类别的资金额度,可由各资金主管部门按实际需求和使用情况在各自预算额度内统筹调配。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根据扶持类别、扶持范围和扶持对象的不同特点,分别采用评审、核准等办法确定扶持项目,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具体扶持对象、扶持措施,分别由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节能减排分项资金实施细则》《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实施细则》《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发展分项资金实施细则》《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人才工作分项资金实施细则》《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绿色建筑分项资金实施细则》《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文化产业发展分项资金实施 细则》另行作出规定。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专项资金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各资金主管部门的分管区领导任副组长,组成人员包括区人才工作局、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局、区住房建设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统计局、区企业服务中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行使决策权、监督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资金主管部门的申请,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企业服务中心。

第九条 区企业服务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根据各资金主管部门的申请,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的起草、印发和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

(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件的起草,统筹开展管理办法和分项资金实施细则、操作规程等文件的宣讲;

(三)负责项目申报受理,通过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四)统筹各资金主管部门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的材料,统一查询相关信息;

(五)负责管理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并根据各资金主管部门反馈信息建立企业信用记录。

第十条 区财政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审核各资金主管部门年度资金预算及上年度决算的基础上,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

(二)对各资金主管部门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的具体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复核,并将核算企业申报受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项目情况反馈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配合各资金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及时安排资金;

(四)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各资金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分项资金实施细则、操作规程;

(二)在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分项资金下一年度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工作;

(三)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相关分项资金上年度决算报告的编制工作;

(四)审核项目申请,组织开展项目考察、评审和核准工作,提出资金支持意见,处理项目申报单位的质疑和投诉;

(五)会同区财政部门分批次下达项目资助计划;

(六)对事前资助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将企业违规申报和使用专项资金情况及时反馈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组织开展分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其它成员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区统计局:负责对申报企业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核查,配合各资金主管部门审查相关统计数据,协助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负责对申报企业注册地情况进行核查。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安排与管理

第十三条 坚持总量控制的原则。

(一)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

(二)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资金扶持;

(三)专项资金评审类资助,同一单位每一年度资助项目不得超过一个,连续资助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

(四)每家单位同一年度获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

对于超过上述限制,但资金主管部门认为确实有必要增加资助的,该资金主管部门应向领导小组会议提交专项申请。

除外情形:

(一)发明专利、应用基础研究、公共服务平台支持计划、总部企业办公用房扶持、金融机构办公用房扶持、上市企业办公用房扶持、重点企业落户资助、文化(体育)产业骨干企业办公用房扶持等资助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资助金额限制;

(二)个人申请者,行业协会、科研院校等非营利性机构,及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除外项目不受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限制。

第十四条 最近三年累计获得资金扶持额度:

(一)1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以下的企业,原则上应书面承诺获得扶持资金后三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迁出南山区,不改变在南山区的纳税义务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二)3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原则上应书面承诺获得扶持资金后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迁出南山区,不改变在南山区的纳税义务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具体项目要求在各分项资金的操作规程中列明。

第十五条 事前资助项目资金的使用实行分批拨付制度。项目申报单位应与资金主管部门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根据受资助项目的完成进度情况分批拨付资金。获得专项资金事前项目资助的单位,因故取消项目、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专项资金继续支持已无必要时,应及时申报并办理合同解除手续。合同解除后,负责管理该资金的资金主管部门应视情况组织审计并及时收回剩余专项资金。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统一受理、分别审核、集中决策”的管理模式。相关政策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整事项及时公告。

第十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原则上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南山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三)应积极配合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

(四)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中有其他除外情形的,资金主管部门应在其分项资金实施细则中另行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近三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三)近三年内申请单位以及单位法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四)提出资助申请后,将企业注册地搬离南山和未按规定提交统计报表、在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的。

第十九条 项目的申请与审核原则上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单位按照相关资金操作规程的具体要求备齐资料,通过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提出资助申请,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递交指定窗口;

(二)区企业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单位申请,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性审核;

(三)各资金主管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核准或组织评审,并编制项目资助计划;

(四)区财政局对资金主管部门的项目资助计划进行复核,区统计局对申报企业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核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对申报企业注册地情况进行核查;

(五)区企业服务中心将各资金主管部门项目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有效投诉的项目资助计划,提交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审议;

(六)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对各资金主管部门提交的专项资金项目资助计划进行审定;

(七)各资金主管部门依据领导小组会议要求,会同区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下达资金计划;

(八)对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事前资助项目,各资金主管部门与项目申报单位签订专项合同;

(九)区财政部门及时安排资金,各资金主管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产业资金支持政策中申请与审核程序有其他除外情形的,在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中另行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十条 事前资助项目坚持项目到期验收再申请的原则。对于逾期不提交验收申请的项目承担单位,不允许其申报专项资金;对于验收不通过的项目承担单位,自验收结论出具之日起三年内不允许其申报专项资金;对于逾期提交验收申请但最终验收通过的项目承担单位,自验收结论出具之日起恢复其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资金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专项资金,对资助项目的实施、获得资助企业的发展等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区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

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采取商业贿赂等其它不正当手段申请、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行为以及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情况的,由相关资金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财政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被证实存在以上违规行为的单位以及该单位法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其录入诚信档案,五年内停止其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资格。

第二十二条 与专项资金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评审机构及专家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与受资助单位人员串通、弄虚作假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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