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消费增长的若干措施》(深府函〔2018〕392号)、《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商务局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消费提升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商务规〔2019〕2号)等规定,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抗击疫情,我局决定开展2020年消费提升扶持计划零售额(营业额)增长奖励项目申报。
一、支持领域
鼓励商贸企业壮大经营规模,发挥骨干商贸企业对消费的引领与支撑作用,对商贸企业零售额(零售额)的增长进行奖励。
二、设定依据
(一)资金政策依据
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消费增长的若干措施》(深府函〔2018〕392号)
(二)资金管理依据
1.《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
2.《深圳市商务局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消费提升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商务规〔2019〕2号)
三、奖励标准和要求
(一)对2019年度零售额同比2018年增长超过1亿元的批发零售企业,对2019年度营业额同比2018年增长超过1亿元的住宿餐饮企业,零售额(营业额)每增长1亿元奖励50万元,超出部分按比例折算,单个企业奖励上限1000万元。
(二)零售额(营业额)以企业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内12月月报填报的数据为准。
(三)批发企业奖励范围仅限于零售额增长部分,批发额增长部分不予奖励。
(四)申报单位2019、2020年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内的企业类别为“批发和零售业”或“住宿和餐饮业”。
四、支持数量和奖励方式
(一)支持数量
有数量限制,受市财政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超出部分是否按比例折算,视企业申报情况和预算安排,我局据以对奖励金额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申请企业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奖励方式
事后无偿奖励,企业自愿申报。
五、申报条件
(一)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单位按要求向各级统计部门和商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三)申请单位经营状况良好,不属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受理时间
2020年2月26日—2020年3月13日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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