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21年国家和广东省项目配套申请指南已发布,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指南要求组织申报。有关注意事项如下:
一、申请内容
对获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科技项目、国家科技部和广东省科技厅设立的科技项目予以配套支持。
二、设定依据
(一)《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发〔2016〕7号;
(二)《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科技创新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
(三)《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
(四)《深圳市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管理办法》,深圳科技创新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18〕5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无偿资助,有数量限制,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本批次资助资金纳入2021年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配套资助资金的比例如下:
(一)国家和省相关文件(含申报指南、项目或课题任务书和合同等)有明确配套资助金额或比例要求的,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要求执行;
(二)国家和省相关文件有配套资助要求,未明确配套
金额或比例的,地方配套比例不超过1:1,且不超过单位自筹经费的50%。对于单位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核拨的高校、科研机构及民间非盈利组织,项目经费自筹部分不设强制性要求;
(三)国家和省相关文件没有配套资助要求,但项目申报单位有自筹资金的,可按照不超过国家或省拨资金1:1的比例予以配套资助,配套资助资金不超过单位自筹经费的50%;
(四)市政府或市相关部门有相关政策的,按相关政策执行。
四、办理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单位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机构;
(二)申请单位应当牵头承担或者参与承担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拥有开展项目的必要条件;
(三)申请配套资助的立项项目,国家和广东省财政资助应当拨付到位,且资金到账日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四)同一单位同一项目的同一批次上级财政资助只能申报一次配套资助;
(五)申请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均未被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
(二)2019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三)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提交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验原件);
(四)申请国家和省项目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五)国家和省项目下达文件、任务书或合同书,拨款经费进账凭证(银行回单)或相关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如申报单位是国家、省项目牵头单位,须提供给项目参与单位拨款的银行回单复印件(验原件);
(六)国家、省要求配套的文件和深圳有配套承诺的文件(可选择提供);
(七)若本项目曾获得配套资助,须提供历史配套资助下达文件等相关资料(如有请提供);
(八)科研诚信承诺书。
以上材料须在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提交电子版,其中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后上传。
对于受疫情影响的而未能完成第(三)款财务审计报告的单位,请提交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项目申报单位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进入审计环节不再受理向审计机构补充资料。项目承担单位在配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上弄虚作假或者违规的,市科技创新委可以终止配套资金的拨付,追回已拨付的配套资金,并将申报单位列入我委科研诚信异常名录,情节严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项目承担单位的法律责任。
六、受理时间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4月3日至5月15日(截止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