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如下:
(一)申请人应当是在深圳或深汕合作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认定时应当已注册一年以上。2018年或2019年高新技术企业不能申报,2017年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需在申请认定前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
(二)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必须同时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三)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转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取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技术起核心支撑作用的知识产权所有权;
(四) 对其主要产品(服务)起核心支撑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五)从事研发及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六)研发费用总额占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实际经营期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销售收入总额最近一年低于5家,销售收入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亿元(含)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境内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七)近几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同期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八)企业创新能力评价符合相应要求;
(九)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和重大环境违法行为。
注: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一次,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入库必须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同一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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