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申请条件
1.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及其经营的股权投资企业在深圳市注册成立。
2.股权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出资仅限于货币形式。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股东(合伙人)人数不应超过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不应超过200人。
3.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实收资本不应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实收资本不应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受托管理且在深圳市注册的股权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
二、项目扶持力度
以公司制形式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的,奖励5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5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达到3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
对在深圳市注册设立的,已经获得过落户奖励,且运作规范的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按照新注册股权投资企业的奖励标准,对其增资后累计实缴注册资本达到高一级的实缴资本规模,补足奖励差额。
对以合伙制形式设立、规范运作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合伙企业实际募集资金规模,对其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资产规模给予奖励:实际募集资金达到1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达到30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如果实际募集资金达到50亿元,奖励1500万元。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购买新的办公用房自用的,可按房价的1.5%给予一次性补助,但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获得补助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赁。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新租赁办公用房的,可参照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申请租房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对符合条件的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其企业形成地方财力之日起计算,前两年按企业形成地方财力的10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企业形成地方财力的50%给予奖励。
对市政府重点引进的特大型股权投资企业,除享受上述股权投资政策外,实际管理规模在200亿元以上500亿元以下的,参照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执行除一次性落户奖励以外的其他扶持政策;实际管理规模达到500亿元以上的,参照金融企业总部执行除一次性落户奖励以外的其他扶持政策。
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企业在深圳市注册设立的直投类机构,参照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执行以上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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