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申请条件
1.项目的实施对象是广东省内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粮大户、农业生产企业或者粮食加工(储运)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以产业化联合体的形式实施项目。
2.农民(农机)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或自营或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签署社会化服务协议的粮食种植面积500亩以上。粮食加工(储运)企业需依据其实际年收粮(储运)量合理分配烘干机日处理量。
3.本次扶持的烘干设备为热泵烘干机,其他采用油、气或生物质燃料的烘干机不包括在申报范围内。最终安装的机型需具有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4.项目实施的对象需具备实施项目的基本条件,必须具有安装烘干机及其配套设施的场所,在当地的主要水稻种植区,以降低运输成本,同时要能够提供配套的电力设施等。
二、项目扶持力度
1.扶持范围
财政资金用于购买谷物烘干机,配备烘干量智能化监控装置、稻谷烘干前/后处理设备、配套动力和转场、储存设施等。其中,优先扶持谷物烘干机。
2.扶持金额
原则上,本项目的财政资金扶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单个烘干能力为每天30吨的,其财政扶持资金不超过80万元。每增加10吨的日烘干能力,财政扶持资金增加不超过15万元。
3.对本项目中申请国家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设备,其补贴资金和本项目的扶持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设备购置总价。已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设备不纳入本项目中。
4.项目单位应认真、准确地计算项目需求金额,在申报书中提供资金的计算过程和计算依据,并承诺对计算的真实性负责,且确保在2021年实施完成。项目预算金额的计算是否详细、合理将纳入评审标准。最终资金补贴金额以评审计算核实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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