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申请条件
(1)金融创新奖申请主体范围包括:中央驻深金融监管部门;中央和全国性驻深金融机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境外驻深金融机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深圳地方金融机构(企业、组织)、金融科技企业、金融基础设施及经过香港金融管理局、市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认定的相关单位。
近两年内,上述主体因存在业务违法违规或者重大不良信用诚信记录受到相关部门刑事、重大行政处罚的,不得申报。
(2)金融创新奖的申请主体需是在项目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且对项目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获奖单位必须是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单位。
(3)申报项目原则上应在最近两年内完成研发并上市一年以上,且创新性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行业引领示范作用明显,风险防控措施到位。按照申报截止日期计算,即应于2018年12月25日之后完成研发,并于2019年12月25日之前上市。对上市6个月以上但不满1年的项目,必须符合创新性示范性突出、短期内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条件,并提供详细的对比说明材料。
(4)特色奖项目采取独立评审的形式,具体组织由市地方金融监督局负责。同一项目不得同时申报贡献奖和特色奖。
(5)各金融企业总部申报的贡献奖和特色奖项目总数不得超过5个,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不得超过3个,其他单位申报的项目数量不得超过1个。一个机构入围复审阶段的项目不超过2个,其中特色奖项目不超过1个。
各种奖项评选可以空缺,但不能突破。
(6)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必须经合作单位协商一致后,由协商确定的单位组织申报。凡在项目所有权、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员方面有争议的,申报不予受理。
二、项目扶持力度
1.金融创新奖共设置推进奖、贡献奖、特色奖等三个系列奖项,总奖项共67名,奖金总额2550万元。
2.推进奖用于奖励中央驻深金融监管部门在推进深圳市金融改革创新、加强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项目。共设3名奖项,1名一等奖,奖金100万元;二等奖2名,奖金50万元。
3.贡献奖用于奖励申报单位在金融产品、技术、工具和服务等方面的金融创新项目。共设50名奖项,5名一等奖,奖金100万元;10名二等奖,奖金50万元;三等奖15名,奖金30万元;优秀奖20名,奖金15万元。为推进深港金融深化合作,服务粤港澳大湾区战略,在不增加奖项总数和奖金总额的情况下,单独划出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专门用于奖励深港金融合作创新优秀项目。
4.特色奖用于奖励申报单位在2020年“金融抗疫”、“合规科技”、“绿色金融”、“社会影响力金融”专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项目。共设奖项14名,一等奖2名,奖金80万元;4名二等奖,奖金50万元;8名三等奖,奖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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