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申请条件
(1)申请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新注册或新迁入时间为2018年4月18日之后;
(2)申请主体需根据规定在宝安区纳统;
(3)符合项目申报的基本条件;
(4)从事文化创意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业;
(5)入选“国家文化企业30强”或“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内设工业设计中心获得国家认定的文化创意企业,获得“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或“深圳市文化出口企业10强”认定、内设工业设计中心获得广东省或深圳市认定的文化创意企业,将其总部迁至宝安区。
二、项目扶持力度
1.对入选“国家文化企业30强”或“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内设工业设计中心获得国家认定的文化创意企业,其总部迁至宝安区或在宝安区新注册区域性总部的,给予落户奖励500万元;
2.对获得“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或“深圳市文化出口企业10强”认定、内设工业设计中心获得广东省或深圳市认定的文化创意企业,其总部迁至宝安区或在宝安区新注册区域性总部的,给予落户奖励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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