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申请条件
1.基本条件:
(1)依法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包括深汕特区)注册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相关单位;
(2)按有关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或已经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
(3)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守法经营,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未重复申报项目,未被有关行政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在深圳市社会信用系统中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且申报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5)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出现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
(6)申报单位不存在《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资助的情形。
2.专项条件:
(1)申报单位为依法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包括深汕特区)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企业;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1]300号)的相关规定划分。
(2)申报单位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获得银行贷款,单笔贷款金额在800万元及以下,且贷款用途符合深圳市产业政策规定的项目(注:所有用于购置车辆和房地产项目的贷款,不在资助范围内)。
二、项目扶持力度
对小型微型企业发生的单笔担保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银行贷款,给予实际发生的担保费最高100%的补贴;单笔担保金额在500-800万元(含)之间的银行贷款,给予实际发生的担保费最高80%的补贴。每年每个企业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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