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条件
(一)在惠州注册和运营。注册地在惠州,具有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性质等的独立法人资格,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较稳定的资金来源,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惠州;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两年内无违法行为记录,且没有严重失信行为。
(二)举办和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机构投资主体多元化,包括通过政府、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组织、产业联盟等,以及其他投资主体联合共建。
(三)具有稳定的经费支出。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30%。
(四)具有较好研发基础条件。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
(五)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在职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30%以上。
(六)具有新型的管理体制机制。具有面向企业服务、围绕市场配置资源的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以及通过提供相关服务促进机构本身良好运转和发展的能力,建立了现代科研机构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科研经费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七)主攻方向明确。具有明确的主攻方向,能切实解决产业共性技术问题,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多种综合性服务,通过产学研合作服务企业和产业发展。
(八)成果转化能力突出。近三年科技研发、技术服务、成果转化、企业孵化等方面能力较强。
(九)农业、环保类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条件适当降低;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学教育、检验检测、园区管理等活动的单位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
二、资金扶持
(一)通过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市财政扶持奖励50万元,通过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市财政扶持奖励100万元(对曾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已获得奖励50万元的,只奖励50万元)。
(二)通过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新购科研仪器设备补贴。指上一年度新型研发机构利用非财政资助新购置的单价万元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软件,按省财政支持经费的50%给予支持,单个机构支持额度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三)通过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研发经费支出补助。指对新型研发机构上年度研发经费扣除各级财政资助的科研奖补部分,按省财政支持经费的50%给予支持,单个机构支持额度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四)通过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或依托其绝对控股的投资平台利用自身科研成果创办并参股达10%以上并在惠州市内注册的企业,培育孵化首次被认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经过专家评审后按被认定的家数择优给予新型研发机构一定的补助。原则上培育孵化成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单个机构补助额度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多家新型研发机构联合创办的企业,仅能作为一家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资质。
(五)实施综合评价后补助。对于按要求报送建设运营情况的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根据其上一年度对外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面绩效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结果分为A、B两个等级,A等级的补助50万元,B等级的补助30万元。每年分别遴选不超过2家A、B等级的新型研发机构。上一年度已获得该补助的新型研发机构,横向收入增幅在20%以上的,方可连续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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