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主体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
1.一般类项目扶持资金的申报主体是指在惠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园区基地、其他组织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扶持对象。
2.小微企业文化产业项目扶持资金的申报主体是指在惠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从事文化产业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执行。
(二)申报条件
1.一般类项目扶持资金申请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经营状况良好,资信等级较高,项目投资额完成不低于30%,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2.一般类项目扶持资金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以及国家、省及惠州市的文化产业规划,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明确可行,相关资金落实到位,对本行业发展有引导推动作用,预期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小微企业文化产业项目申请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项目建设已完工,具有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扶持方式
专项资金分为一般类项目扶持资金、小微企业文化产业项目扶持资金,一般类项目扶持资金采取专项补助、贴息、奖励等三种资助方式,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扶持方式。
(1)专项补助
用于支持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每个项目的补助 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
(2)贴息
申请贴息资助的项目,其贷款必须是所申报项目的专项贷款,获得贷款时间在申请贴息资助之日的前一年内,且支付利息半年以上,贴息金额为实际应付银行贷款利息总额的30%-100%,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贴息额度单项不超过100万元。
(3)奖励
主要是对申请之日的前一年内获得省级以上重大奖项或在品牌、市场拓展和交流合作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企业(项目)奖励额度不超过20万元。
(4)以奖代补
小微企业文化产业项目扶持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已完工的,具有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小微企业文化产业项目,经审核按项目总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每个项目奖励额度不超过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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