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申请条件
(一)设站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管理状况和经济社会效益良好,具有较强的支撑和服务能力;
2.具备为在站博士提供必需的科研和生活保障能力;
3.具备博士工作站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和健全的工作机制,包括具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经费及场地保障等。
(二)申报对象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优先支持以下单位设立博士工作站:
1.“双一流”建设高校、广东省“冲一流、补短板、强特色”提升计划建设高校或对华南地区发挥良好辐射带动作用的博士学位授权单位。
2.建有省级以上各类创新平台的科研机构或从事科技活动工作中,具备博士学历人员总数占科研职工比例达到30%的单位。
3.拥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以及广东省重点实验室等重大平台的机构。
4.重要金融基础设施、金融平台以及银行、证券和保险等各类法人金融机构。
5.聚焦我省科技创新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需求并建有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等各类科研创新平台的企业,或从事研发工作的具备博士学历人员总数占科研团队比例达到10%以上(其中,成长性高新企业达到5%以上)、获得省级以上人才工程项目的企业,或已建立省院士工作站的企业;
6.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亿元的大型骨干企业和生态主导型企业、产业链链主企业以及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7.在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建设中承担重要职责的集群促进机构。
二、项目扶持力度
(一)设站数量。按照《通知》中“珠三角地区新设站数量由市人社部门结合本地实际、产业人才发展规划等情况,以及本地财政资金预算,确定本年度设站数量”的要求,2021年我市博士工作站新设站数量计划为5家。
(二)资助金额。根据《若干意见》有关规定,给予每个博士工作站建站补助50万元,由市财政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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