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申报条件
(1)基础条件
1.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包括深汕特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他单位。
2.申报单位具备开展申报项目的生产、经营资格和实施条件,不存在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
3.申报单位持续诚信合规经营,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4.申报单位按要求向统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2)专项条件
1.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依法缴纳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或相应银行保函(以分包形式实施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实施项目的分包企业可不缴纳)。
2.申报单位按规定在国家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完成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并报送统计数据(以分包形式实施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可不备案)。
3.申报单位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作出承诺并负责,如实提供本企业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二、项目资助标准
(1)支持内容
鼓励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对企业承接开展境外建设工程项目予以支持。
(2)支持标准
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单家资助上限为200万元。
(3)项目建设期间: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4)资助分为以下两种类型,需具备相应条件:
1.首次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奖励:对首次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且完成营业额在200万美元以上的申报单位,给予20万元资助,营业额每超过100万美元增加10万元资助,最高资助额200万元。
2.对外承包工程绩效奖励:根据对外承包工程单位上年度的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成营业额划分不同的档次进行定额奖励:
(一)上年度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成营业额在500万美元(含)至1000万美元(含)且同比有增长的申报单位,给予50万元奖励。
(二)上年度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成营业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不含)至5000万美元(含)且同比有增长的申报单位,给予100万元奖励。
(三)上年度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成营业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不含)至1亿美元(含)且同比有增长的申报单位,给予150万元奖励。
(四)上年度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成营业额在1亿美元以上(不含)且同比有增长的申报单位,给予20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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