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单位所属产业不属于《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的通知》(深发改[2016]1154号)划定的“限制”与禁止”类产业范畴(本目录施行期间,如国家、省、市发布新的规定,按国家、省、市新的规定执行),以及不属于金融、类金融和房地产行业。重点扶持旅游公共类、航运物流、工业制造、商贸服务等行业;
(三)中小微企业的范围:中小微企业须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四)所涉及的贷款为单笔150万元以上的1-3年期信用贷款或担保贷款,贷款合同中如仅有申报单位的企业主(企业主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对该中小微企业直接持股比例超过50%的自然人)及其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以个人名义提供担保也可以认定为信用贷款,贷款为自《盐田区促进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深盐府规[2020]2号)实施之日( 2020年5月30日)起至政策失效之日止已获得的,且贷款期满并按期还款。
(五)贷款必须用于申报单位的生产经营,不得用于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上和限制的项目以及参与民间借贷、投资资本市场和个人消费等;
(六)原则上同一笔贷款只能享受一次贴息或贴保政策,并且不能重复享受区政府各部门的贴息或贴保支持;
(七)贷款所涉及的银行为深圳盐田政府在线官网公布的合作银行(首批和第二批合作银行分别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二、项目扶持力度
(一)对符合产业导向的辖区中小微企业从合作银行机构所获得的单笔150万元以上的1-3年期信用贷款,在贷款期满并按期还款后,按企业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4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扶持不超过100元。
(二)对符合产业导向的辖区中小微企业通过融资担保机构担保方式获得的单笔150万元以上的1-3年期担保贷款,在贷款期满并按期还款后,按照实际发生担保费的5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扶持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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