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支持深圳市科技企业创新产品推广应用,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现决定开展2021年度第二批深圳市创新产品征集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再次征集一批创新产品,编制有关推广应用目录。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领域
本次征集面向以下八个领域:
1.计算机通信设备和其他电子信息产品;
2.教学与科研仪器仪表设备及试剂;
3.医疗器械、装置及药品;
4.交通运输装备;
5.应急和安防设备;
6.城市管理专用设备;
7.办公设备设施;
8.电气机械及器材。
本通知所述“深圳市创新产品”,包括“创新产品”和“首台(套)产品”两大类别。其中:
1.创新产品是指本市企业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方式,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标准、新设计等,研发生产的性能可靠、品质优良、取得较好销售业绩的产品。
2.首台(套)产品是指首次投放市场的创新产品,即在征集起始日前一年内(即2020年9月15日-2021年9月14日)首次实现销售或尚未实现销售的创新产品。
二、申报条件
(一)单位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依法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登记,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
2.申报单位设有研发设计机构,作用发挥良好,拥有持续创新能力,研发投入强度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3.申报单位拥有申报产品的知识产权,及其注册商标所有权。
(二)产品申报条件
以下条件如未做特别说明,适用于创新产品和首台(套)产品,核心指标相同的不同系列/型号产品可以作为一项产品进行申报。
1.申报产品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导向,属于《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A类。
2.申报产品研发生产过程中形成的新技术、新工艺和创意设计等,已申请或已获得国家批准的专利权(指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3.申报产品创新程度高。产品在结构、材料、工艺乃至科学原理和技术路线上有重要改进和创新,主要技术指标与性能参数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有较大推广应用价值。
4.申报产品质量可靠。产品功能完善、性能良好、安全可靠。创新产品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首台(套)产品销售收入不作要求。
5.申报产品属于国家特殊行业管理的(如医疗器械、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产品),应已获得国家或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生产许可资质;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应已获得相关强制性产品认证。
6.申报产品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生产制造(上年度主营收入超过5亿元的企业申报的产品,不受产地限制)。
7.申报产品适合政府采购。
(三)优先范围
近两年内获省部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发布的创新产品,仍在有效期内的,优先列入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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