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对象
广东省内注册成立的创业投资企业。
(二)申报条件
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以下简称财税[2018]55号文)所列以下条件,在申报期截止时未清盘退出。
1.在广东境内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接受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 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至2021年6月30日,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接受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4.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在广东省内注册,并同时符合财税[2018] 55号文所列的以下条件:
(1)在广东境内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初创科技型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 ;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初创科技型企业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至2021年6月30日,初创科技型企业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初创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6)接受投资时间须在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日期以银行转账凭证为准。
二、项目支持力度
结合省财政资金年度预算安排,根据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分不同档次,按照因素分配法给予一次性后补助。其补助核算的方式和强度如下:
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额度按以下标准核算并核定补助强度:
1.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足2年(24个月)的,财政后补助金额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10%;
2.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满2年(24个月)不足4年(48个月)的,财政后补助金额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6%;
3.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满4年(48个月)不足5年(60个月)的,财政后补助金额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4%。
本专题中的“实际投资额”不含政府引导基金等财政资金出资部分,对已获得后补助的实际投资额不重复计算。每家创业投资企业获得的后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按照上述标准核算,后补助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不予受理,请申报单位先行自我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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