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申报条件
(一)参照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2.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3.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持续诚信合规经营,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4.不存在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各级财政专项资金,确因政策允许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标明并注明原因。
5.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二)专项条件
(1)申报项目应在2019年1月1日之后开展,且已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项目投资规模不低于50万元。
(2)申报项目须由申报企业自行建设和运营,其所有权须归属于申报企业。
(3)申报企业应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企业或交易平台企业,交易企业指主营业务为通过第三方平台、自建平台、独立站开展跨境商品销售的企业,交易平台企业指通过搭建网上交易治谈平台支持跨境电商交易企业或其自身开展跨境商品销售的企业。
(4)申报企业2019、2020年营业收入均不低于5000万元。
二、项目支持力度
对项目在2020年7月1日-2021年6月30日期间建设投资费用给予不超过投资额50%的支持,单个项目资助不超过200万元,费用主要包括研发人员费(不超过总费用的60%)、研发设备材料费(含购置、改造、租赁)、软件或服务购置费、外协开发费及其他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费用。每个企业只能申报一个数字化应用项目,其相关联企业不得重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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