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在坪山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企业或社会组织纳税地须在坪山区。
(二)申请第(1)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1、主导制定、修订标准的单位为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或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第一或第二的起草单位;其他单位为参与制定、修订标准单位;
2、标准与区高新技术产业(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及节能环保、先进制造与自动化等技术领域)相关,且该标准已公开发布;
3、已获得深圳市资助,上级审批文件已下达,截至2021年12月31日市级资助经费已全额到账。
(三)申请第(2)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已获得国际、国家、深圳市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或者权威机构下达的正式批准文件。
(四)申请第(3)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认定并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
(五)申请第(4)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获得深圳标准认证,并在获得认证产品和服务上使用深圳标准标识。申请时间必须在该技术标准公开发布或获得证书、通过认定之日起两年内。
(六)申请第(5)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经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确认为企业标准“领跑者”,且企业标准在实际生产销售中有所执行的证明材料。
二、项目扶持标准
(1)对坪山区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以及深圳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产业联盟,按照市级资助额的100%给予配套资助。
(2)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企事业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资助。
(3)参加“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活动并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AAAA级、AAA级、AA级认定且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8万元、6万元、4万元资助。
(4)通过深圳标准认证,且认证产品和服务使用深圳标准标识的项目,单项给予5万元奖励。
(5)经国家级标准化研究机构确认的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确认为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且该企业标准在实际生产销售中有所执行的,单项给予3万元资助。对同一单位,每年资助不超过5个项目。
同一申报主体年度获得标准化项目资助总额最高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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