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扶持方向
支持深圳市有关单位承担集成电路领域工业转型升级项目建设。
二、扶持标准
对深圳市有关单位获得集成电路领域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转型升级项目,国家资金在2019年6月21日后拨付到账的,且项目仍在执行期内的,按不超过国家资金的1:0.5给予配套。本市配套资金和国家资金加总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一半。
三、申报条件
(一)基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登记的法人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其他组织,项目实施地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
2.申报主体不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没有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3.申报项目符合深圳市进一步推动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行动计划布局和专项申报指南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我市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按有关规定完成项目所需的用地、环评、规划等备案或核准,取得有关批准文件。
4.申报单位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5.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条件保障。
6.申报单位提交的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应确保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7.不存在就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向市有关部门进行多头申报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专项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已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转型升级项目且该项目未获得过市级财政资助。
(2)国家资金已经拨付到账。
(3)国家资金于2019年6月21日后拨付。
(4)项目仍在执行期内。
(5)申报单位注册成立已满至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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