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支持用人单位吸纳脱贫人口就业,对招用脱贫人口并符合有关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项目原则上在各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脱贫人口范围为本省以及对口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对口协作地区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云南省昭通市、重庆市巫山县、江西省寻乌县,对口协作地区另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一、吸纳脱贫人口一次性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招用本省及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且当前参保状态正常。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
每人5000元。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其他吸纳就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二、吸纳脱贫人口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招用本省及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
1.社保补贴。每月按用人单位为脱贫人口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2.岗位补贴:每人每月200元。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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