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是什么?
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简称商标“撤三”,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他人依法提出撤销商标申请,是一种注册商标撤销处理程序。
商标被提“撤三”成功后,原商标持有人将失去对该商标的专有权,无法继续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
二、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所需材料
1.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应注明撤销理由);
2.经申请人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三、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流程
1.申请人提出商标撤三申请。任意申请人都可以提出这样的申请,但如果没有人申请,商标局不会主动撤销任何一个商标。
2.申请人进行举证。按照谁申请谁举证的原则,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情形的举证责任由商标注册人承担”。
3.商标局通知商标权人答辩,下发《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这时候商标权人需要在2个月内提交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
4.商标局进行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收到证据材料后,商标局就双方的材料进行认证。如果撤三成功,注册人及申请人会收到一份撤销商标注册的决定,反之,则会收到商标继续有效的决定书。
5.异议。如果注册人和申请人对决定有任何异议的,都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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