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申报条件
1.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主要范围如下:
①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③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④服务贸易类。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6.近两年在经营管理上无不良记录。
注意事项:
1.发证日期为2022年、2023年的有效期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不能申报;
2.认定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3.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服务并从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二、政策扶持标准
1.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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