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复议对象
根据上级工作要求,国高评审分数不到70分,但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企业:
1.企业材料符合要求,却被专家以材料不齐一票否决的;
2.净资产增长率或销售收入增长率评分,出现2分(含)以上的评分错误,且该项评分错误直接导致评审结果改变的;
3.企业拥有Ⅰ类知识产权,但知识产权数量评分小于7分(不含)的;
4.参与国家标准制定的加分项应加未加的;
5.存在其他专家评审明显错误情况的。
二、复议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复议申述报告(格式自拟,包括得分异议情况说明及原因,盖公章)(备注:注明企业联系人、联系电话)。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完整版材料(包括附件)。
4.如是2021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须提供2021年国高证书复印件。
5.申请企业如对专家在以下方面打分有异议的,应提供包含但不限于如下证明材料:财务指标方面可提供企业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知识产权方面可提供 I类知识产权等资料,国标制定方面可提供企业参与国家标准制定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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