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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认定研发费用与加计扣

来源: 时间:2017-08-10 15:02:45 浏览次数:

研发费用财务管理、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与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协同与区别文件:
1、财企[2007]194号
2、国科发火[2008]362号
3、国税发[2008]116号
4、财税[2013]70号
高新认定研发费用与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差异比较
(1)人工人员:70号文件出台后,归集范围基本一致。362号与116号唯一区别是人员界定范围不同,362号所称研发人员含研发人员 、科技人员、辅助人员等三类。116号只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
(2)直接投入:70号出台前,116号不包括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用,362号包括,70号出台后,两者趋同一致。
(3)折旧费用:在70号出台前,不包括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但高企认定时,包括,70号出台后,两者趋同一致。
高企认定时包含研发项目在用的建筑物的折旧费,加计扣除不含
(4)设计费用:差异同折旧费用,增加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70号出台后,趋同
(5)装备调试费。归集趋同
(6)无形资产摊销同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加计扣除要符合一定条件,高新认定80%计入研发费。
(8)其他费用:高企范围与加计范围不同,另高企有总额10%限制,加计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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