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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9-09-07 11:17:58 浏览次数: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2019年继续开展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19年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2019年继续开展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要求

工程中心是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聚集和培养面向产业的创新人才,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载体,是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提高企业的自主研发能力,防范化解科技领域技术风险的重要抓手。工程中心建设要求围绕产业发展的重要需求,搭建技术创新平台,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突破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培育行业领军企业,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和科技强省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面向对象

本通知面向范围是广东省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科研院所(面向高等院校的将另行通知)。每个单位当年只能申报1个工程中心,对已建有工程中心的单位原则上不再受理申报。

三、申报条件

(一) 单位规模。依托单位在行业、领域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企业单位上一年度主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企业研发经费不少于100万元且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3%(研发经费超过3000万元的,不受该比例限制)。科研院所单位近三年在该领域的研发经费总额不少于1000万元。

(二) 科研条件。依托单位具有较好的科研基础条件,具备进行工程化研发、设计和试验的综合能力,有必要的场地和实验、检测、分析的工艺设备(不含生产设备),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拥有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和工程技术队伍,专职科研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人员不低于专职科研总人数的50%。

(三) 科研成果。依托单位在本领域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具有较高的成果产出和转化水平,拥有5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其中科研院所单位近三年牵头承担过本领域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且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形成的标志性成果不少于3项。

(四) 管理机制。研发机构有完善的管理架构和运行管理机制,有健全的研发体系和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五) 鼓励有较强创新实力的新经济企业建设工程中心。新经济企业获得股权投融资500万以上或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高于500万元的,不受申报条件(一)、(二)限制。

(六) 对粤东西北地区给予倾斜支持。鼓励粤东西北地区企业与高校院所签署协议联合共建,共建单位在该领域的实验设备和研发人员可纳入条件(二)核算。

(七)对近三年牵头或参与省级以上科研项目,解决产业技术重大问题的企业,给予优先认定。

三、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后,经专家评审后,择优认定。

(一) 网上注册登记。首次申报的单位可通过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或省网上办事大厅注册,获得单位用户名和密码,同时获得为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开设用户帐号的权限。项目负责人从单位科研管理人员处获得用户名和密码,填写个人信息后进行申报。已注册的单位继续使用原有帐号进行申报和管理。

(二) 申报。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注册后通过网络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后完成系统申报。申报书纸质材料一式1份(含通过系统上传的所有附件和真实性承诺函)在认定公示通过后送交所属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统一交科技厅综合业务办理大厅。

(三) 审核推荐。各级主管部门负责在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择优推荐。

四、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附件材料包含以下内容:

(一)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上一年研发经费投入证明材料(由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告、专审报告、税审报告等)。

(二)研发仪器设备原值证明材料(购置发票或专审报告)。

(三)知识产权材料证明材料。

(四)研发活动及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科技项目立项证明、企业自立研发项目证明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成果来源可从知识产权、技术诀窍、项目立项证明等方面提供证明材料;转化结果可从生产批文、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证明、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方面提供材料。

(五)工程中心专职研发人员在职证明材料(近三个月社保或纳税证明);学历及职称证明材料;

(六)研发机构成立文件或市(区)级工程中心的证明文件。

(七)产学研合作证明材料:科研院所需提供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完成的标志性成果证明材料,且不少于 3 项。

(八)新经济企业需提供股权投融资或者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证明材料;技术先进性证明材料(成果鉴定、科技奖励、创新团队等)。

(九)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共建的,需提供联合共建协议并附上实质性开展产学研合作的证明材料。

五、工作要求

(一)各申报单位和申请人须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填写申报书,原则上应由本单位、本人亲自填写。对不符合申报规定,或申报书填写内容不全,印、章、签名不全,未按要求填写、报送等,将被视为形式审查不合格,不送专家评议和评审。

(二)各申报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真实性承诺函。各单位要严格杜绝弄虚作假或委托“黑中介”虚假包装、伪造材料行为。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科技厅将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一经发现并查实有关行为,将对有关单位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五、申报时间

申报单位申报截止时间为2019年9月20日17:00;各地市科技主管部门网上审核截止时间为2019年9月27日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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