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实用新型专利不保护方法,对涉及通信领域的实用新型申请,要区分能够用实体的硬件来实现和要求保护具体硬件两种不同情形。关于实体硬件结构的权利要求当然可以获得保护,但说明书中记载某模块可以通过硬件实现,并不意味着包含这个模块的权利要求就一定是关于实体的硬件装置的方案。所有的计算机程序均需要运行在硬件上,权利要求中写入了依赖于特定硬件来实现的功能模块并不一定可以得到保护。
其次,要判断权利要求中是否包含了计算机程序本身的步骤、方法等内容。一般根据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以及有益效果出发,综合判断权利要求中是否有必须依赖计算机程序实现的技术特征,即技术方案中某个计算机程序是否其必要因素,而且这个计算机程序是否是已知的程序。
相对机械领域的技术方案而言,通信、电学领域实用新型申请的技术方案要依靠电路的技术特征来表示产品的形状、构造特征,其表达有一定的特殊性。但这种特殊性仅仅是文字表述的特殊性,而不影响其技术实质。技术方案属于方法还是属于产品是由其自身的技术属性所决定,而不是由其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形式或者表述形式所决定。
对于计算机程序、软件本身的创新是计算机程序上的一种改进,属于方法的范畴,不是对产品的改进,因此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软件在专利申请文件中的表达形式,常采用功能单元或者逻辑模块的形式出现,以符合实用新型专利保护产品的要求,但受技术方案本身的限制,还是无法回避在权利要求中出现条件、步骤、判断等典型方法的特征。
因此,撰写涉及计算机程序、软件的技术方案时,判断方式可以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对技术方案的属性进行技术判断,得出属于产品或者方法的结论,第二步再对权利要求的性质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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