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建设人才强区,构建科学规范、精准有效的高层次人才认定管理机制,推进优质人才加速集聚,根据中央省市区人才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高层次人才,是指经区受理、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分为龙舞华章计划杰出人才,A类、B类、C类人才。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确认工作,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才办”)会同区直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的确认,应当根据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品德、业绩、能力并重,坚持业内认可和社会公认,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年度人才工作计划确定引才规模,针对不同人才类型,采取直接认定或评审择优认定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全职创新创业,是指人才与龙华区用人单位签订有效劳动(聘用)合同,实际在龙华工作并依法依规在区用人单位缴纳社保、个人所得税,与区外单位无劳动关系。且该用人单位注册地、纳税地、社保缴纳地、实际办公地均在龙华并合法正常经营。人才在龙华区创办企业的,所办企业主营业务、主要贡献等均在龙华。
第二章 认 定
第六条 申请认定高层次人才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二)无不良学术、诚信记录,无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三) 所从事工作符合龙华区重点产业方向或未来发展需要,与本人专业专长密切相关,且个人技术能力、专业水准、创新创业成就达到较高水平。
(四)在龙华区全职创新创业,与区用人单位签订连续3年及以上有效劳动(聘用)合同,且依法依规在区用人单位正常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五个社保险种)。其中,申请龙舞华章计划杰出人才的,参照执行。
(五)高层次人才身体状况须符合岗位履职要求,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龙舞华章计划杰出人才、A类人才,按以下标准执行:杰出人才、市海外高层次A类人才和国家级领军人才年龄应在65周岁以下(其中高技能人才年龄应在55周岁以下),市海外高层次B类人才和地方级领军人才年龄应在60周岁以下(其中高技能人才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龙舞华章计划B类、C类人才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或贡献特别巨大的,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新引进或已在区全职创新创业人才,符合条件的均可申请认定为龙舞华章计划高层次人才。
第八条 符合深圳市杰出人才认定标准的,可申请直接认定龙舞华章计划杰出人才。
第九条 在任期内的深圳市海外高层次A类、B类人才,深圳市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龙华区全职引进的广东省创新创业团队、深圳市孔雀计划团队的带头人可申请直接认定为龙舞华章计划A类人才。
第十条 在任期内的国家各部委、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高层次人才,以及深圳市海外高层次C类人才、市后备级人才可申请评审认定为龙舞华章计划B类人才。
第十一条 符合区成长型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可申请评审认定为龙舞华章计划C类人才。
第十二条 区人才办根据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紧密对接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统筹制定区成长型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并结合实际适时调整,及时在区政府官方网站发布。
第十三条 区行政服务大厅“一站式”人才服务窗口开设专门通道,在工作日受理龙舞华章计划高层次人才的认定申请。
第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确认程序为: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填写《高层次人才确认申请核准表》,并提交相关高层次人才认定材料。
(二)单位初核。人才所在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分别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初核,符合条件的在其申请核准表中加具推荐意见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区或者街道行政服务大厅“一站式”人才服务窗口。
(三)评审。对龙舞华章计划B类、C类人才的申请人,由区人才办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进行综合评审,重点考察申请人与龙华重点产业及未来发展的契合度、科研创新能力、经济社会贡献、发展潜力等,根据评审意见研究,择优形成拟认定名单。
对区成长型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未涵盖但具备相应能力水平、贡献突出的人才,可申请评审认定龙舞华章计划C类人才。区人才办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专业领域,聘请同行权威专家对申请人的研究水平、专业成就、创新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形成拟认定名单。
(四)认定。对符合直接认定条件或评审通过的申请人,由区人才办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审议后予以认定。如有必要,可开展实地考察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调查核实。
(五)公示。经确认为相应层次的高层次人才,由区人才办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发证。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认为相应层次的高层次人才,并颁发证书。公示有异议,经调查属实并确认申请人未达到相应标准条件的,取消确认资格。
(七)入库。经确认的高层次人才纳入区高层次人才管理信息库,并享受相关配套政策。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任期为5年。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可在任期内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区高层次人才政策待遇。龙华区人才政策中同一性质的待遇,按照从优、从高的原则申请,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六条 高层次人才在任期内或期满后担任新职务、取得的新业绩的,可再次申请认定。再次申请认定的层次,一般应高于原认定层次。
第十七条 建立年度报告制度。高层次人才在任期内须按年度报送工作情况、业绩贡献、创新成就、人才培养成果,以及工作关系、年度考核(鉴定)等情况。年度报告由所在用人单位向区人才办提交。
第十八条 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区人才办可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对高层次人才进行任期考核评价或不定期考察。
第十九条 建立重大事项备案制度。高层次人才任期内工作单位变更的,或所在单位发生注册地变更,以及重大经济、法律纠纷等事项,用人单位须在1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区人才办报备。未及时报备的,将暂停受理该单位人才认定及区专项资金申请资格6个月。
第二十条 高层次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资格,视情况收回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情节严重的,列入征信记录,并通报区相关部门,该用人单位或人才5年内不得参加人才奖项评选或享受人才优惠政策和资金资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申请材料、学术、业绩、成果等弄虚作假。
(三)任期考核评价或考察不合格。
(四)经核实未在龙华区全职创新创业(杰出人才另行规定)。
(五)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对所在工作单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
(六)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期间或处于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影响期。
(七)受到刑事处罚。
(八)其他应当取消资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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