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申请专利时,其专利申请费用费用可以直接向专利局(包括专利局各代办处) 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或者以规定的其他方式缴纳。专利局代办处的收费范围另行规定。
费用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应当在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专利号) 以及缴纳的费用名称,且不得设置取款密码。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在汇单上还应当写明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通讯地址(包括邮政编码)。同一专利申请(或专利) 缴纳的费用为两项以上的,应当分别注明每项费用的名称和金额,并且各项费用的金额之和应当等于缴纳费用的总额。
同一汇单中包括多个专利申请(或专利),其缴纳费用的总额少于各项专利申请(或专利)费用金额之和的,处理方法如下:
(1) 缴费人对申请号(或专利号) 标注顺序号的,按照标注的顺序分割费用;
(2) 缴费人未对申请号(或专利号) 标注顺序号的,按照从左至右,从上至下的顺序分割费用。
造成其中部分专利申请(或专利) 费用金额不足或者无费用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当事人使用外币向专利局缴纳费用的,应当使用指定的外币,并通过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但是另有规定的除外。
费用通过邮局汇付,且在汇单上写明申请号(或专利号)以及费用名称的,以邮局取款通知单上的汇出日为缴费日。邮局取款通知单上的汇出日与中国邮政普通汇款收据上收汇邮戳日表明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当事人提交的中国邮政普通汇款收据原件或者经公证的收据复印件上表明的收汇邮戳日为缴费日。审查员认为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有疑义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汇款邮局出具的加盖部门公章的证明材料。
费用通过银行汇付,且写明申请号(或专利号) 以及费用名称的,以银行实际汇出日为缴费日。当事人对缴费日有异议,并提交银行出具的加盖部门公章的证明材料的,以证明材料确认的汇出日重新确定缴费日。
费用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未写明申请号(或专利号)的,费用退回。费用退回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因缴费人信息填写不完整或者不准确,造成费用不能退回或者退款无人接收的,费用暂时存入专利局账户(以下简称暂存)。费用入暂存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各种费用以人民币结算。按照规定应当使用外币支付的费用,按照汇出该费用之日国家规定的汇兑率折合成人民币后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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