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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专利丨申请专利的原则,详细解析

来源: 时间:2019-08-16 10:05:10 浏览次数:

申请专利的各种手续,都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电子文件形式办理。以口头、电话、实物等形式办理的各种手续,或者以电报、电传、传真、胶片等直接或间接产生印刷、打字或手写文件的通讯手段办理的各种手续,均视为未提出,不产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在审批程序中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相关文件。除另有规定外,申请人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的相关文件被视为未提交。

申请专利时你必须要了解它的原则,只有你了解了这些内容,你申请专利才会事半功倍,不然就是事倍功半了!

下面鼎智知识产权小编就给大家详细的讲解下申请专利的原则:

(1)形式法定原则

申请专利的各种手续,都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电子文件形式办理。以口头、电话、实物等形式办理的各种手续,或者以电报、电传、传真、胶片等直接或间接产生印刷、打字或手写文件的通讯手段办理的各种手续,均视为未提出,不产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在审批程序中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相关文件。除另有规定外,申请人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的相关文件被视为未提交。

申请人以电子文件形式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在审批程序中应当通过电子专利申请系统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相关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符合规定的,该文件视为未提交。

如果申请人在申请时提交的申请文件公开不充分,即使在申请时已经提交了发明的实物,也不能以此为理由来克服公开不充分的缺陷。其中实物形式的例外是涉及生物材料样品的申请。《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生物材料样品的状不但要在专利申请说明书中进行描述,而且还要在指定或认可的保藏单位保藏生物材料样品实体本身。

(2)单一性原则

一件专利申请内容应当限于一项发明、一项实用新型或者一项外观设计;不允许将两项不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放在一件专利申请中,也不允许将一种产品的两项外观设计或者两种以上产品的外观设计放在一项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中提出。这就是专利申请内容的单一性要求。

这种规定,首先有利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申请进行分类和审查;其次方便公众对专利文献进行检索和查阅;最后给专利权人签订转让许可合同提供便利,自然也方便申请人公平合理地承担申请费用。然而,当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下几项技术有关联的不同实施方案时,硬要把这样的不同方案分开,反而会给审查、检索带来不方便。所以,我国专利法通常允许将这样的几项发明或实用新型进行合案申请。

所谓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是指它们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多个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的特定技术是指每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同样,同一产品的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属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简称“合案申请”)。同一产品的其他外观设计应当与简要说明中指定的基本外观设计相似,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相似外观设计不得超过10项。成套产品是指由两件以上(含两件)属于同一大类、各自独立的产品组成,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其中每一件产品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而各件产品组合在一起又能体现出其组合使用价值的产品。

判断专利申请的单一性,有时是比较复杂的问题,所以允许申请人在提出申请以后,当审查员提出或本人发现申请不具备单一性时,可以修改申请,使其符合单一性。而原申请中包含的其他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允许申请人分出来重新申请,这种以原申请中分出来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为内容的申请,一般称作分案申请。

专利申请的单一性要求虽然不是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但是当审查员经审查认为申请不符合单一性,要求申请人修改时,如果申请人拒绝修改,照样可能导致申请被驳回。专利申请是否具备单一性,发明和实用新型的申请是由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决定的,外观设计的申请是由图片或照片决定的。只要权利要求书或者图片、照片中仅包含一项发明、实用新型或者一项外观设计,就认为申请具备单一性。专利申请的单一性要求只针对专利申请环节,一旦专利申请被授权以后,就不能再因为该专利缺乏单一性而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3)先申请原则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给最先申请的人。这个先后顺序通常以申请日为基础,因此,申请日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其重要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①申请日确定了提交申请时间的先后。

②申请日是确定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的时间点。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为国内外公众所知的设计。现有技术的状况直接决定该专利申请是否能被授予专利权。

③申请日是审查程序中许多法定期限的起算点。

向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窗口直接递交的专利申请,以收到日为申请日;

通过邮局邮寄递交到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的专利申请,以信封上的寄出邮戳日为申请日;寄出邮戳日不清晰导致无法辨认的,以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收到日为申请日。通过速递公司递交到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的专利申请,以收到日为申请日。邮寄或者递交到专利局非受理部门或者个人的专利申请,其邮寄日或递交日不具有确定申请日的效力,如果该专利申请被转送到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以受理处或者代办处实际收到日为申请日。

(4)优先权(日)原则

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自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以其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其申请日,这种权利称为优先权,此处所谓的法定期限,就是优先权期限。优先权可分为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

①外国优先权。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在申请专利或者商标等工业产权时,各缔约国要相互承认对方国家国民的优先权。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②本国优先权。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这种在国内的申请优先权即本国优先权。本国优先权不适用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同时《专利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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