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惠州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项目申报指南
一、受理范围
1、具备以下申请条件的初创企业。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初创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为补贴的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含3个月),可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本市户籍退役军人创办的初创企业的补贴标准为: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3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4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4、5万元]。
以上的初创企业指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含小微型的乡村经营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下同)、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小微型企业划型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二、申请材料
1、《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审批表》
2、《初创企业招用人员花名册》
3、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照
4、初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补贴人员的身份证
5、补贴人员的劳动合同
6、补贴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即《就业创业证》)
7、初创企业为小微型企业需提交由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8、地税或社保部门出具的缴纳近期3个月职工社会保险的凭证;
9、法定代表人为本市户籍退役军人的,需提交提供复员证或退伍证、户口本中有关退役的记载或《入伍登记表》复印件(其中《入伍登记表》的复印件需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公章)
三、审批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复核申请材料和申请事项。
4)作出决定。公示、审批、发放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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