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改委有关部署和工作要求,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开展2020年(第27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2、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3、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0人;
4、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5、已于2018年5月30日前批复为深圳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6、申报企业主营业务需符合《认定领域和重点》。
(二)申报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2、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3、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4、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逾期未验收的专项资金资助项目。
(三)同一家企业申报2020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时,不能同时申报2020年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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