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实施国外发明专利资助项目申报指南,每件资助4万元
实施国外发明专利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一)申请人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欧洲专利局和日本特许厅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资助4万元。
(二)申请人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专利审批机构经实质审查并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资助2万元。
(三)对非个人申请人的国外发明专利资助按纳税额实行分类资助,同一申请人上一年度在深圳纳税额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5000万元以上(不含5000万元)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超过5亿元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个人申请人年度资助数量不超过5件。
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发明专利证书和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扉页以及中文翻译件;
(四)年度国外专利申请资助总额超过200万元的,提供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的纳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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