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管理办法
(一)政策依据:
深化实施“凤凰工程”。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产业发展重点,合理划分人才类别和层次,建立多元化人才评价机制,做好与深圳市人才分类机制衔接,修订区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打造我区高层次人才梯队。
(二)申报对象:
符合《宝安区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6 年修订版)》条件之一的人员,各类人才应严格按照工作领域申报相应的高层次人才认定类别。
(三)申报条件:
申报人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遵纪守法,依法纳税。
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无不良学术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无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等。
3. 在宝安区就业的,必须与单位签订 3 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在宝安区创办企业的,必须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股权超过 30% 的股东。
4. 申请人必须在宝安全职工作,且在宝安区缴纳社保。
(四)申请材料
1. 《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核准表》;
2. 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或其他有效证明身份材料);
3. 劳动(聘用)合同,创业人员无法提供合同的,提供公司章 3 程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如已办理三证合一的仅提供营业执照);
4. 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原件);
5. 本人银行卡及复印件;
6. 认定类材料: 根据《宝安区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6 年修订版)》具体条款,提供相应条款所涉及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及验证证明、任职证明、获奖证书、荣誉证书、项目合同、专利证书、纳税证明等各类证明材料(详见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类材料说明)。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按顺序装订;材料 1 提供原件及 WORD 格式电子版,其他材料未标明原件的,均验原件存复印件,推荐单位应当核实上述有关材料原件,并由核实人签名和单位盖章。
(五)责任部门:
1. 受理部门:各街道政务服务大厅。
2. 审核部门:根据《宝安区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6 年修订版)》具体条款涉及的人才主管部门(详见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类材料说明)。
3. 批准部门:区人力资源局。
(六)受理时间:
常年及时受理,按月分批认定。
(七)认定程序:
1. 申请。个人根据工作领域确定人才认定类别与条件,向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审核后,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各项条件进行审核,加具推荐意见、盖章后报各街道政务服务大厅申请。
2. 受理。单位向各街道政务服务大厅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各街道政务服务大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通知相关主管部门领取材料进行审核;不合格的,向用人单位或个人作出说明并退回申报材料。
3. 审核。各人才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加具审核意见报区人力资源局核准。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主管部门的,由单位报区人力资源局审核。
4. 核准及公示。区人力资源局分批核准,征求公安、计生部门意见。经核准通过的区高层次人才人选,在宝安政府网、区人力资源局网站、区人才工作网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10 个工作日。
5. 发证。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人选,由区人力资源局确认为宝安区高层次人才,由区人才服务中心发放高层次人才证书。
6. 入库。经确认的区高层次人才由人才服务中心统一录入宝安区高层次人才库,做好后续跟踪服务。
(八)监督与管理
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资格,同时按有关规定取消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不再受理其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
(1)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2)采取欺骗、隐瞒、造假或其他手段骗取高层次人才资格的;
(3)任期内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4)任期内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2. 宝安区高层次人才退休或调离宝安不再享受有关政策。高层次人才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区人力资源局报告人才工作业绩和工作变化情况。必要时,主管部门可向用人单位核实,以便动态调整和管理,如发现瞒报情况,应当取消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优惠待遇,并视情况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3. 宝安区高层次人才实行任期制,任期为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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