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出人才配套奖励补贴
(一)政策依据:
对杰出人才按所获得市奖励补贴额度 1:1 的比例给予600 万元配套奖励补贴。
(二)申报对象:
杰出人才。
(三)申报条件:
1.已经纳入宝安区高层次人才库;
2.申请人已根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 [2016]9 号)获得 600 万元奖励补贴。
(四)政策待遇:
按所获得市奖励补贴额度 1:1 的比例给予 600 万元配套奖励补贴。
(五)申请材料:
1. 《杰出人才配套奖励补贴申请表》;
2. 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证书;
3. 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或其他有效证明身份材料)
4. 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原件);
5. 申请人已享受深圳市杰出人才奖励补贴的证明材料;
6. 如因工作变动,申请人应提供劳动(聘用)合同;
7. 如人才银行卡变更,申请人应重新提交银行卡及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按顺序装订;材料(1)提供原件及 WORD 格式电子版,其他材料未标明原件的,均验原件存复印件,推荐单位应当核实上述有关材料原件,并由核实人签名和单位盖章。
(六)受理时间:
全年工作日。申请人应在市奖励补贴发放的一年内提出首次申请。
(七)审定程序:
1. 杰出人才配套奖励补贴根据市奖励补贴发放次数配套发放,首次审定程序如下:
(1)符合条件的杰出人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各项条件进行审核,加具推荐意见、盖章后报各街道政务服务大厅申请;
(2)各街道政务服务大厅受理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合格的,由申报人完善材料后重新申报;
(3)政务服务大厅通知区人力资源局领取申报材料;
(4)区人力资源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5)区人力资源局将资助对象和资助情况在区政府网站、区人才工作网和区人力资源局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
(6)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区人力资源局按照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程序报批。
(7)资助项目按规定程序核定后,区人力资源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2.杰出人才配套奖励补贴分批发放的,后续审定程序与首次审定程序相同。
(八)补充说明:
1. 申请人首次申请宝安区配套奖励补贴,应在市奖励补贴发放的一年内提出首次申请,如未能按时申请,该批次奖励补贴不再发放。
2. 如申请人落户宝安的当年度,在深圳市其他区享受过同类奖励补贴的,其配套奖励补贴不再重复发放,次年开始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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