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创新创业大赛优秀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规范和加强创新创业大赛优秀项目的管理,根据《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大赛优秀项目以培育具有核心创新能力、高成长性的源头企业为目标,对创新创业大赛晋级行业决赛企业和团队创办的企业予以资助。
第三条 创新创业大赛优秀项目包括创新创业大赛企业项目和创新创业大赛团队项目。创新创业大赛企业项目资助对象为国家举办的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行业总决赛获奖的企业和深圳市举办的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晋级行业决赛的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团队项目资助对象为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晋级行业决赛的团队。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的设立、调整、拨付与回收;负责预算的编制、执行及其他相关后续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负责审查申报资料,组织项目公示、立项、资金拨付、变更、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负责资金绩效评价,配合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绩效再评价或者重点评价等。
第五条 区(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创新创业大赛优秀项目现场核查、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拟资助项目。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编制项目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合同约定的研究内容、进度要求完成项目的考核指标,按时提交项目验收报告及科技报告;按照市相关规定,对获得的资金进行专项财务管理、核算,提供资金使用情况和相关财务报表,接受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等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三章 申报
第七条 申请创新创业大赛企业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或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
(二)上两年度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行业总决赛优秀奖及以上的企业,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晋级行业决赛企业;
(三)上一年度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四)申报的项目应与获奖项目名称一致,且获奖项目团队负责人应为申报项目组负责人或核心成员;
(五)未获得过市级创新创业大赛企业项目资助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资助。
第八条 申请创新创业大赛团队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上两年度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晋级行业决赛;
(二)获奖时未在深圳市或深汕合作区注册公司的创业团队,并于近两年在深圳市或深汕合作区依法注册并实施获奖项目;
(三)申报的项目应与获奖项目名称一致,且获奖项目团队负责人应为申报项目组负责人或核心成员;
(四)未获得过市级创新创业大赛团队项目资助。
第四章 评审与资助
第九条 市、区(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程序对创新创业大赛优秀项目进行审核与资助:
(一)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名单分发给各区(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由各区(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三)各区(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通过现场核查的项目名单报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四)创新创业大赛企业项目根据其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行业总决赛获奖、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行业决赛晋级及获奖情况,结合现场核查结果确定拟资助方案;创新创业大赛团队项目根据其在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行业决赛晋级及获奖情况结合现场核查结果,确定拟资助方案;
(五)对拟资助项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查核统计、失信联合惩治、重复申报等情况,按程序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资助;
(六)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确定资助的项目发布立项文件,下达资金,按照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关于资金拨付的具体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条 创新创业大赛企业项目,现场核查合格的,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行业总决赛、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行业决赛一、二、三等奖及以上企业,给予100万元资助,优秀奖企业给予80万元资助,晋级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行业决赛企业给予 60万元资助,同时获得上述奖项的企业按最高资助额申报与资助;创新创业大赛团队项目,现场核查合格的,对获得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行业决赛一、二、三等奖及以上团队给予50万元资助,优秀奖团队给予40万元资助,晋级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行业决赛团队给予 30万元资助,同时获得上述奖项的团队按最高资助额申报与资助。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创新创业大赛优秀项目资助的承担单位发生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项目负责人等重大调整,应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将有关情况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 门提出申请,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 创新创业大赛优秀项目资助资金主要用于与项目有关的研发活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对优秀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开展绩效评估。项目承担单位对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检查评估应予以配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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