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内容
对符合深圳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奖补资金申报条件的主体包括专业资本集聚型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大中小企业融通型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端人才引领型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以及公共孵化服务平台予以支持。
二、设定依据
《财政部关于下达2019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19】309号)、《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841号)。
三、资助范围与方式
无偿资助,有数量限制,受专项资金总额控制。
(一)资助范围
1.专业资本集聚型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由创业投资、产业投资资本主导建设或运营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自行或与其他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吸引并引导更多社会资本向在孵企业聚集,为入驻的创新创业企业提供股权投资支持和增值服务,形成“投资+孵化”的创业创新机制。
2.大中小企业融通型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由行业龙头企业主导建设或运营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利用龙头企业在资本、品牌和产供销体系等方面的优势,开放共享资源,与入驻企业深度融合,相互嵌入推动入驻企业在细分领域精准布局,形成“龙头企业+孵化”的创业创新机制。
3.高端人才引领型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以聚集高端人才为核心要素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聚集国际顶尖人才、海外留学人才、高技能人才、大企业高管、优秀青年人才等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人才创办企业,形成“人才+孵化”的创业创新机制。
4.公共孵化服务平台:为孵化载体、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或高层次人才团队提供服务支撑的公共孵化服务平台。
(二)资助方式和标准,采取事后补贴方式实施:
专项资金采取事后补贴方式实施,针对申报单位已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的本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内的相关工作,对其工作成效、发展现状、成功案例、支出明细等进行审计或评估后,按不超过资助对象2018和2019两个会计年度为入孵企业、创业团队提供研发经营场地、共享设施及孵化服务支出的相关运营经费的50%且孵化器和公共孵化服务平台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众创空间最高不超过130万元的标准补贴。
对2018、2019两个会计年度的运营经费已获得过国家和省、市相同或类似项目资助的主体不予支持;对已获得过深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打造科技资源支撑型特色载体的主体不予支持。
四、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具备可持续发展的运营模式,为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专业化、精准化、高品质的创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优化创新创业条件:优化创业软件和硬件条件,提供知识产权、法律财税、管理咨询、信息化咨询、科技金融、人力资源、市场推广等经营性服务,以及工业设计、检验检测、模型加工、中试生产等研发生产类服务;2.集聚创新创业资源:为创业者提供项目路演、创业辅导、国际合作交流、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资源,提供开源软硬件研发、科学文献和科学数据等专业技术服务支撑;3.营造优质创新创业环境:多举措降低企业创业成本,为创业者提供优惠、便利、智能的载体空间,营造性价比高、独立性好、功能齐备的创业环境。
(一)申报主体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专业资本集聚型、大中小企业融通型和高端人才引领型)、公共孵化服务平台的运营管理单位,在深圳或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时间2年以上。
(二)已具备国家、省、市级认定资质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优先支持。
(三)申请本项资金的孵化器还应符合以下条件:场地面积3000平方米(含)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场地占75%以上;专职团队不少于5人;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签约科技服务机构6家以上,创业导师3人以上;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并有2家以上在孵企业获得投融资;在孵企业中属于科技型小微企业不少于20家,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器场地内,孵化时限不超过48个月;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累计毕业企业8家以上,毕业企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四)申请本项资金的众创空间还应符合以下条件:场地面积800平方米(含)以上,其中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75%;专职团队不少于3人,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软硬件设备齐全、服务体系完善,能够提供技术转移、科技金融、创业辅导等各类创业服务,签约科技服务机构6家以上,创业导师3人以上;上两个年度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6场次;入驻团队和初创企业不少于20个,入驻时限不超过24个月;入驻团队上两个年度每年新注册为企业的数量不低于6家,或有2个以上入驻团队、初创企业获得投融资。
(五)申请本项资金的公共孵化服务平台应符合以下条件: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与超过20家经认定过的孵化器等载体或超过20家经认定过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建立稳定的服务机制,与超过10家高质量、专业性服务机构达成服务协议;运营时间2年以上,专职团队不少于3人,上两个年度累计组织超过150人的创新创业活动3场以上;上两个年度承接过社会公共服务职能转移或受委托事务。
以上申请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均未被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五、申请材料
(一)孵化器申请材料
1.下载填写《深圳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奖补专项资金孵化器申报书》,提供该申报书纸质文件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孵化器获市级(含)以上有关部门认定或备案的资质材料(如有);
3.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4.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验原件),审计报告是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审计报告;
5.自有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6.专业资本聚集型孵化器由投资机构主导建设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至少与1家投资机构建立稳定合作关系的相关证明文件;大中小企业融通型孵化器由行业龙头企业主导建设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至少与1家行业龙头企业建立稳定合作关系的相关证明文件;高端人才引领型孵化器聚集高端人才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至少有3家由深圳高层次人才或团队创业的在孵企业;
7.在孵企业与毕业企业,主要包括:在孵企业、毕业清单及在孵企业申请专利/拥有有效知识产权信息一览表,并附孵化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复印件,在孵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在孵企业公章),在孵企业申请专利或拥有有效自主知识产权证明复印件(加盖在孵企业公章),毕业企业资质证明材料;
8.上年度12月份专职管理团队社保清单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人员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9.孵化器与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法律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咨询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等金融机构)签署的为在孵企业服务的合作协议的复印件,孵化器聘请创业导师合同书复印件及导师介绍,孵化服务活动有关照片;
10.拥有种子资金或可支配孵化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存款证明、设立孵化资金的文件、如何使用孵化资金的文件等),并提供资金使用的2个案例证明(如:投资证明文件等);
11.按时完成科技企业孵化器火炬统计工作及科研诚信承诺书;
12.上两个年度发生的运营费用的发票、合同、单据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13.其他荣誉证书及需要提交的资料。
(二)众创空间申请材料
1.下载填写《深圳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奖补专项资金众创空间申报书》,提供该申报书纸质文件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众创空间获市级(含)以上有关部门认定或备案的资质材料(如有);
3.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4.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验原件),审计报告是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审计报告;
5.自有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6.专业资本聚集型众创空间由投资机构主导建设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至少与1家投资机构建立稳定合作关系的相关证明文件;大中小企业融通型众创空间由行业龙头企业主导建设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至少与1家行业龙头企业建立稳定合作关系的相关证明文件;高端人才引领型众创空间聚集高端人才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至少有3家由深圳高层次人才或团队创业的在孵企业;
7.入驻创业团队或初创企业清单,并附创业团队或初创企业入驻协议复印件,项目简介(经创业团队签字)、入驻初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初创企业公章);
8.上年度12月份专职管理团队社保清单及接受众创空间专业培训人员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9.众创空间与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法律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咨询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等)签署的为入驻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服务的合作协议复印件;众创空间聘请创业导师合同书复印件及导师介绍;众创空间开展活动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开展6场次以上创新创业活动的方案、议程、照片等材料;
10.拥有种子资金或合作孵化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存款证明、设立孵化资金的文件、如何使用孵化资金的文件等),2家以上在孵企业获得投融资的案例证明(如:投资证明文件等);
11.按时完成众创空间火炬统计工作及科研诚信承诺书;
12.上两个年度发生的运营费用的发票、合同、单据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13.其他荣誉证书及需要提交的资料。
(三)公共孵化服务平台申请材料
1.下载填写《深圳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奖补专项资金公共孵化服务平台申报书》,提供该申报书纸质文件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3.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验原件),审计报告是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审计报告;
4.公共孵化服务平台承接过社会公共服务职能转移或受委托事务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5.上年度12月份专职管理团队社保清单;
6.公共孵化服务平台与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法律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咨询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等金融机构)、孵化器等载体签署的为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服务的合作协议的复印件、孵化服务活动有关照片。
7.按时完成科技企业公共孵化服务平台火炬统计工作及科研诚信承诺书;
8.上两个年度发生的运营费用的发票、合同、单据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9.其他荣誉证书及需要提交的资料。
申报单位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进入审计环节不再受理向审计机构补充资料。项目承担单位在资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上弄虚作假或者违规的,市科技创新委可以终止资助资金的拨付,追回已拨付的资助资金,并将申报单位列入我委科研诚信异常名录,情节严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项目承担单位的法律责任。
六、受理时间
2020年3月23日至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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