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技术改造奖励项目通过技术改造扩大生产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的生产企业,或是具有转换条件的通过技术改造快速转产疫情防控物资的生产企业,且2020年1月10 至4月20日期间纳入各级政府(包括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政府,含各级相应新冠肺炎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下同)调配或收储的合格产品不低于其新增或转产产能的50%。每家企业累计享受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且所获市、区政府奖励金额不超过设备的实际投资额。
一、奖励对象和范围
奖励对象:通过技术改造扩大生产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的生产企业,或是具有转换条件的通过技术改造快速转产疫情防控物资的生产企业,且2020年1月10 至4月20日期间纳入各级政府(包括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政府,含各级相应新冠肺炎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下同)调配或收储的合格产品不低于其新增或转产产能的50%。
疫情防控物资范围:主要包括口罩、防护服、面罩、护目镜和眼罩、医用手套、医用鞋套、医用帽子、红外测温仪、检测盒、无纺布、熔喷布、耳带、改性PP塑料、磷酸氯喹、红外体温检测仪/红外测温传感器NTC热敏芯片等相关配套原料和元器件,具体产品类别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动态增补。
二、奖励方式和标准
(一)奖励方式。
事后奖励。
(二)奖励标准。
1.奖励比例。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形成新增或转产产能,新增或转产产能为技术改造项目完工投产后,按国家法定工作制每日工作8小时新购置设备设计产能生产的合格产品量核定。服从各级政府调配或收储,以纳入调配或收储的合格产品首次达到新增或转产产能50%以上为时间节点,在1月10日至2月7日间的,按设备投资额给予不超过80%的奖励;在2月8日至2月20日间的,按设备投资额给予不超过50%的奖励;在2月21日至4月20日间的,按设备投资额给予不超过40%的奖励。
2.奖励金额。企业自愿选择申请国家、省或市奖励资金,申请本奖励资金时应未获得国家、省或市财政资金支持,企业申请的技术改造奖励项目如已获得深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技术改造政策奖励的,应扣减已获得的奖励金额后予以补差,每家企业累计享受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且所获市、区政府奖励金额不超过设备的实际投资额。
3.设备投资额认定。设备投资额(含配套软件)以确实形成有效产能的设备购置发票等合法票据(截至申报截止日已付款不含税)为准,且发票等合法票据日期必须在2020年1月10日至4月20日支持期内。
三、设定依据
《深圳市关于加大力度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和装备生产企业扩大生产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深圳市;
(三)申报单位符合疫情防控物资支持范围,且列入各级政府调拨或收储任务企业清单,并已经参与各级政府的实际调配或收储工作;
(四)申报单位在1月10日至4月20日间通过技术改造形成新增或转产产能;
(五)申报单位在1月10日至4月20日间纳入各级政府调配或收储的合格产品不低于新增或转产产能的50%;
(六)申报单位已取得相应的生产资质及产品检测报告等,具有与所生产物资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等主要条件;
(七)申报项目的设备投资未获得各级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技术改造政策除外),且设备购置发票、购置合同、支付凭证与设备实物铭牌等证明材料相对应;
(八)申报单位守法合规经营,不属于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联合惩戒的对象;
(九)不存在已获国家、省、市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验收不合格未满3年或项目逾期未申请验收达1年以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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