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申请条件
(1)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下列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纳税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经营的企业;
2.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 (其中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不能为负数;当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为零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不为零时,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比例视为不低于5%);
3.申请企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 115号)的相关规定,且为非规模以上企业。规模以上企业是指2020年经审计财务报告中营业收入大于或等于2000万元的企业;
4.按期还清贷款本息;
5.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需为坪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科技金融战略合作机构(包括银行、担保公司等),包括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坪山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交通银行深圳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招商银行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等。科技金融战略合作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新增名单将在坪山政府在线网站公布。截止2020年。曾获批2019、2020年度贴息贴保资助的企业,因延续之前年度贷款而申请本款政策的,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不限于坪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科技金融战略合作机构。
(2)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下列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企业或社会组织纳税地需在坪山区。
2.为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支持的事前资助项目公示期结束12个月内的银行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用;
3.计息基数不超过首年度资助额,按期还清贷款本息。
(3)申请第(三)款中入孵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信贷风险奖励的单位需满足下列条件:
1.申报单位为向坪山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或为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机构的注册地、纳税地、经营地不限于坪山区)。
2.金融、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的企业应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入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并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相关规定。
(4)申请第(三)款中入孵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经营;且入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孵化器;
2.企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 115号)的相关规定;
3.按期还清贷款本息。
二、项目扶持力度
(一)对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 %的规模以下科技型中小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的,按企业向金融机构支付的上年度发生利息总额的50%给予资助;对企业向担保机构支付的上年度发生的已获贷款的担保费用总额的50%给予资助;贴息贴保采取报销制,补偿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和担保保费;同一企业每年度获得贴息、贴保总额最高100万元,可最多连续支持3年。
(二)建立政府对企业资助资金与银行信贷联动机制,鼓励银行为获得政府资助的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对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程序遴选出的事前资助项目,给予项目主体资助期内首年度的银行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用70%的资助,同一项目主体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鼓励金融机构与坪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并为众创空间、孵化器中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创新创业融资服务。根据其信用贷款额、信用担保额或贷款、担保风险敞口额的5%给予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奖励,同一金融机构、担保机构每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入驻坪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孵化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银行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用给予70%的资助,同一企业每年度贴息、贴保总额不超过20万元,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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