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龙岗区质量发展工作,提升龙岗区企业的综合竞争力,根据《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龙岗局是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质量发展的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支持对象为注册、纳税、统计地均在龙岗区的企业和组织,申报的项目须在龙岗辖区内实施。支持重点为辖区企业和组织在质量管理、品牌建设、标准化工作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的项目。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申请本实施细则资金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龙岗的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并有利于促进我区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科技成果的标准化、产业化;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增强龙岗的核心竞争力;
(三)有利于促进龙岗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有利于提升龙岗产品的国内、国际市场竞争力;
(五)有利于保护人身健康、促进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加强环境保护、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资金包括奖励和专项扶持两种扶持方式。第六条 扶持项目及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获批“深圳市卓越绩效推广示范基地”的企业或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二)获批“全国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获批“广东省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
(三)获得低碳产品认证的企业每个证书奖励 5 万元;获得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每个证书奖励 10 万元。
(四)对我区企业贯彻推行 GB/T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并通过认证的,给予每家 10 万元的扶持。
(五)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每个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六)获批“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示范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获批“广东省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示范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七)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分别给予4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承担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的奖励;承担深圳市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机构,分别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担任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委员所在企业,分别按每个委员给予 4 万元、3 万元、1 万元的奖励;担任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委员所在企业,分别按每个委员给予 2 万元、 1 万元、0.5 万元的奖励。
(八)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获得省、市级认可的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 5000 元。同一产品因采用同一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获得不同级别采标认可的只奖励 1 次。单个企业年度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奖励总额不高于 5 万元。
(九)主导龙岗区团体标准制定的,并获得深圳市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资助,按项目给予每个项目 8 万元的配套扶持。
(十)获评“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按 A、AA、AAA 和 AAAA 级分别给予每家 2、4、6、8 万元的奖励。在 A 到 AAAA 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认定过程中,应将已给予企业的低类别奖励扣除后,再给予相应奖励。
(十一)通过深圳标准认证,且认证产品和服务使用深圳标准标识的,按项目给予每项 5 万元的扶持。
(十二)通过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标准化一级评价的企业每家奖励 2000 元。
(十三)实施卓越绩效模式专项扶持项目。对辖区企业或组织(不含政府部门)聘请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辅导实施卓越绩效模式且现场评审总评分在 400 分以上的,给予每家 30 万元专项扶持资金。上述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指经过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龙岗局批准备案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龙岗局通过发布申报公告、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批准备案的程序择优选取一批在我市登记注册的、拥有卓越绩效模式咨询辅导成功经验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每次选取 30 家机构批准备案,备案有效期 3 年。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七条 申请本实施细则资金的单位可登陆龙岗区政府网站、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龙岗局网站等查询有关通知和规定,下载《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资金支持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式两份):
(一)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资金支持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相关证照(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税务登记证或者“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上年度纳税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三)提供第七条相关扶持申请所需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近 3 年获得市、区政府各种财政资金扶持的情况说明;
(五)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龙岗局需要项目单位提交的其他资料。以上材料提交复印件,同时查验原件。
第四章 审核和公示
第八条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龙岗局根据《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九条 审核通过或经区政府扶持资金管理联席会议通过的项目,按规定在龙岗政府在线进行公示,公示期 5 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龙岗局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扶持,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龙岗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17 年 5 月 10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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