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建立省市联动机制,加强对各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指导和支持,提升地方重点产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本项目主要对各市重点支持建设、具有良好的技术创新团队、科研设施和试验条件良好、运行机制良好、产业创新发展取得良好成效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
一、项目申请条件
申请省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单位应以独立法人名义申请,可以是企业、事业、社团单位等法人组织或机构。
(2)在广东注册经营。注册地点在广东,注册于2019年1月1日前完成。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广东,具有一定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珠三角地区的申请单位上一年研发费用支出不得低于500万元(粤东西北地区申请单位不得低于200万元),占年度总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30%。
(3)拥有高水平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全职的研发人员占研发人员总数比例的50%以上,研发人员占在职人员总数的70%以上,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人员应占研发人员的30%以上。
(4)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仪器设备和固定科研场地等基础研发条件,科研仪器设备原价总额不得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固定科研场地面积不得低于600平方米。
(5)健全的管理制度。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和明确的人事、薪酬、行政、经费、内控治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6)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市场化的决策机制、高效的成果转化机制等。
(7)引人机制灵活。包括市场化的薪酬机制、企业化的收益分配机制、开放性的引人和用人机制等。
(8)业务发展方向明确,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需要,以研发活动为重点,研究方向和发展战略明确。
(9)如已经被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项目扶持力度
(1)在能力建设、研发投入、人才引进、配套科研仪器设备等方面对新型研发机构进行扶持,省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协作网向新型研发机构开放。
(2)新型研发机构的科研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和岗位考核时,发明专利的转化应用情况可折算为论文指标,技术转让的成交额可折算为纵向课题指标。
(3)新型研发机构聘用本科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海外留学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国家及省、市规定的引进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相关优惠政策。
(4)对于新型研发机构的科研建设发展项目,依法可以优先安排建设用地,省市有关部门优先审批。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细则和有关规定,属于省政府重点扶持的新型研发机构且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酌情减税、免税照顾。省政府重点扶持的新型研发机构名单由省科技厅报省政府确定后,在每年9月底前提供给省级地税行政部门按规定办理。
(5)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进口科研用仪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具体名单由省级科技行政部门报海关广东分署备案;未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省级财政行政部门根据上一年进口科研用仪器设备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支持。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对上一年度非财政资金支持的研发费用支出金额给予不超过20%的资助,对单个机构的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已经享受其他各级财政研发费用补贴的机构不再重复资助。
三、项目申请材料
各单位和申请人注册后可通过网络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并在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打印一份书面申请书(包括通过系统上传的所有附件和真实性承诺函原件)送交所属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统一提交至省科技厅业务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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