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申请条件
1.补贴的范围与对象
(1)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的大学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且开展以工代训的中小微企业。
(2)因疫情造成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且开展以工代训的中小微企业。
(3)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五个行业的大型企业,且开展以工代训。
上述企业应在广东省依法登记注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2.补贴企业的界定
(1)中小微企业的划分: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或者税务信息系统已经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对企业类型进行了划分,可以按照税务信息系统进行划分界定。
(2)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月增值税指标较2019年同期下降70%及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可认定为停工停业企业。
(3)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五个行业的大型企业: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的通知》(国统字[2017] 213号)的规定,纳入各级统计部门统计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五个行业的大型企业(企业法人单位) ,且在企业营业执照登记的项目,或者在有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能体现“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经营内容的,为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大型企业。对2020年5月9日后, 变更企业登记的、变更增加上述行业经营范围的企业,不予以认定。
二、项目扶持力度
(1)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符合本通知要求开展以工代训的参保职工,每人每月500元。补贴月始于2020年1月,止于2020年12月。在多个月份内均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按月份数享受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最多不超过6个月。
(2)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不纳入劳动者每年三次职工培训补贴范围。
(3)企业可以按照规定同时进行适岗培训和以工代训。
(4)在本条实施期间,同一企业只能申请一项以工代训补贴。而且不允许重复享受粤人社规[2019]43号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5)各市可在省明确的范围内,依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标准。
三、项目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并以企业参保名称提供参保职工以工代训人员名单、当月工资支付银行对账单或参保证明(其中停工停业企业提供上一季度工资支付银行对账单或参保证明)。如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能够核实员工的参保情况,则无需提供当月支付工资的银行对账单。企业不需要提供以工代训培训计划。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中小微企业需提供就业困难人员的证明材料,如果就业困难人员经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无需提供该项材料。停工停业中小微企业的增值税指标以税务机关提供的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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