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申请条件
(1)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不包括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2)申请单位未出现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况;
(3)申请配套扶持的科技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国家科技部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
2.广东省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
3.深圳市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或获得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
4.获得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具体以上级文件的表述为准)。
(4)申请配套资助项目,如上级部门未约定项目执行期限,则申请单位需在上级资助经费实际到账后2年内且项目验收通过前提出申请(如项目经费分批到帐,以最后一批经费实际到账时间为准);如上级部门已约定项目执行期限,则申请单位需在项目执行期结束6个月前提出申请。
本项目所称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是指: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原863计划、原973计划、原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等。
二、项目扶持力度
科技计划项目配套和成果产业化资助标准如下:
(1)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
对牵头承担或参与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国家科技部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的,给予其实际获得的国家级资助金额的50%,最高不超过800万元的配套资助。
(2)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
对获得广东省科技部门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给予其实际获得的广东省资助金额的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
(3)对获得由深圳市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或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给予深圳市资助金额的5%,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4)院士(专家)工作站
对获得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开办经费资助的,给予等额资助。
各单位每年获得的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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