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项条件
申请创业资助主体是留学人员企业,申请单位应当指定一名留学人员申请,该留学人员是指在我国认可的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习满一年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博士后或访问学者研究工作满一年的回国人员。
留学人员企业是指以留学人员为主在我市创办注册的科技创新型企业。该企业的法人代表应是留学人员且所持股权不低于10%,或该企业自然人中的第一大股东是留学人员,或留学人员个人在该企业所持股权不低于30%。
二、基本条件
(一)留学人员需在国(境)外学习、工作3年以上;
(二)留学人员持有企业股份折合人民币不少于30万元;
(三)申请单位属我市重点扶持和发展的产业,根据我市最新产业规划动态调整;
(四)申请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人才团队资源,相应的办公场地、研发设备等,且经营正常。
创业资助申请应当在企业注册成立的6—48个月内提出。从申请资助到资金拨付完毕,申请单位及指定留学人员应当始终符合上述基本条件。
三、资助标准
申请单位及指定留学人员只能获得一次创业资助。创业资助标准分为三个等级:一等资助100万元,每年资助不超过10名;二等资助50万元,每年资助不超过15名;三等资助30万元,每年资助不超过3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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