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申请条件
(1)基本条件
1.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2.申请单位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治对象名单。
3.按要求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外资相关数据和信息。
4.申请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专项条件
1.申请增资奖励的项目,在申请奖励前的新设或增资的合同外资(外方认缴出资)必须全额缴齐。
2.申请奖励资金的新设和增资项目,需在2020年完成相应资金入资,并符合纳入实际外资统计条件。
3.申请单位需书面承诺在奖励资金拨付到位后一年内,将新增资本投入至实际建设或经营项目,并切实履行承诺,充分发挥其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相关项目因购买土地、基础设施建设或其他固定资产确实无法在承诺期限内完成投资的,可向所属辖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未经申请同意且无合理缘由无法履行承诺的,按程序收回奖励资金。
4.申请单位需书面承诺在《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新设和增资奖励实施细则》(深商务规[2021]1号)有效期内不减资、不撤资、不转内资,并切实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按程序收回奖励资金。
5.各辖区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获得奖励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台账式跟踪管理,获得奖励的企业应配合实地检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6.申请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以下市级外资奖励:配套省利用外资奖励、外商投资新设和增资奖励、跨国公司总部奖励等。同一事项因政策允许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在申请材料中标明并注明原因。
二、项目扶持力度
(1)外资新设项目
1.扶持内容:外商投资企业成立后,外方股东认缴出资于2020年实际缴付到位的项目;
2.扶持标准:按2020年全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不包括外方股东贷款,下同),给予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分级奖励,全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在500—1000万(不含)美元之间的,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全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在1000万—2000万元(不含)美元之间的,奖励200万元人民币;全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在2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奖励250万元人民币。单个企业的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250万元人民币。
(2)外资增资项目
1.扶持内容: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时,新增外方股东认缴出资于2020年实际缴付到位(要求增资前外方股东认缴出资部分已缴足)的项目;
2.扶持标准:按2020年全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给予增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分级奖励,全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在500—1000万(不含)美元之间的,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全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在1000万—2000万元(不含)美元之间的,奖励200万元人民币;全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在2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奖励250万元人民币。单个企业的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250万元人民币。
以上扶持对象不包括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行业划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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