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础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其他组织,项目实施地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
(二)申报主体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没有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三)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配套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条件保障。
(四)不存在就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向市有关部门进行多头申报的情形。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具体资助项目资助标准及专项申报条件
(一)国拨资金配套项目
1.支持范围: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承担国家有关部委组织实施的工业软件领域重大项目获得的国拨资金给予配套。
2.支持标准:对国拨资金按不超过1:1的比例予以配套。国拨资金和本市配套资金加总不超过申报主体承诺的自筹资金。
3.专项申报条件:
(1)符合申报项目基础申报条件。
(2)申报主体为法人企业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A.已纳入统计部门一套表系统的规模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
B.属于国家有关部委认定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
C.属于国家有关部委明确需要深圳市支持的软件相关企业。
(3)国拨资金实际到账时间为当年申报指南发布的前三个年度内。
(4)国拨资金未通过市级其它部门获得过市级财政配套、资助。
(二)工业软件协同攻关和试点应用项目
1.支持范围: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联合下游应用企业开展工业软件协同攻关和工程化试点应用,取得了市场销售成绩给予奖励。
2.支持标准:对申报主体销售自主研发的工业软件,且该软件在资金申报上一年度销售金额、实际回款额累计超过200万元的,按工业软件在资金申报上一年度的实际回款额给予不超过50%的奖励,单款工业软件奖励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3.专项申报条件:
(1)符合申报项目基础申报条件。
(2)申报主体为法人企业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A.已纳入统计部门一套表系统的规模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
B.属于国家有关部委认定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
C.属于国家有关部委明确需要深圳市支持的软件相关企业。
(3)申报主体对申报奖励的工业软件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取得相应的软件著作权证书。
(4)申报主体在销售工业软件的合同中,已明确对买方承诺拥有该工业软件的完全自主知识产权。
(5)申报主体在与不同买方签订的工业软件销售合同中,对工业软件有规范、统一的命名;申报主体在销售过程中开具的各类票据中对销售产品的命名应与合同一致;销售取得的回款到账凭证应当清晰体现为该工业软件销售取得回款。
(三)自主工业软件采购项目
1.支持范围:对申报主体采购符合条件的自主工业软件给予资助。
2.支持标准:对申报主体采购的工业软件,采购金额不低于50万元的,按不超过资金申报上一年度实际付款额的20%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专项申报条件:
(1)符合申报项目基础申报条件。
(2)申报主体采购工业软件应向软件研发主体直接采购,并要求软件研发主体在采购合同中明确承诺拥有该工业软件的完全自主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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