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申请条件
1.在宝安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影视产业经营活动(围绕影视作品进行的生产、发行、放映、衍生品开发、设备研发生产及配套服务等)的单位。
2.申请补贴的企业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入驻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影视企业,申请补贴需符合下列条件:
(1)入驻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已获区级及以上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认定;
(2)入驻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一年以上;
(3)注册地和经营地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所在地,主营业务为影视产业。
(二)未入驻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影视企业,申请补贴需符合下列条件:
(1)在宝安区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年主营业务(影视产业)收入达到500万元。
3.文化产业园区投资商和运营管理商、上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地方财力贡献为0的企业,不予补贴。
4.申请范围为2020年1月至12月。
二、项目扶持力度
1.对入驻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影视企业,给予单个入驻企业三年内、最高10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30元,且不超过实际缴纳租金的租金补贴。
2.对未入驻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影视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的,给予三年内、最高10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20元,且不超过实际缴纳租金的租金补贴。
3.房租补贴采用事后报销制度,在企业缴纳上一年度房租后给予补贴。
4.同一企业最多可享受3次年度租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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