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支持对象、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工业企业扩产增效扶持计划的扶持对象为在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的工业企业法人以及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工业企业。
第五条 工业企业扩产增效扶持计划包含以下2个扶持项目:
(一)工业企业产值提升奖励项目:对一定时期内达到规定产值规模和产值增速的企业给予奖励;
(二)工业企业梯度培育项目:对工业总产值首次达到100亿、500亿、1000亿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予以奖励。
第六条 工业企业扩产增效扶持计划的奖励条件:
(一)工业企业产值提升奖励项目:一定时期内达到经市政府审定通过的规定产值规模和产值增速的企业(数据以市政府相关部门核定的企业数据为准,无基数或基数为0的,视为增速符合条件);
(二)工业企业梯度培育项目:自2021年起,企业上一年度在深工业总产值首次达1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及以上(数据以市政府相关部门核定的企业1-12月数据为准)。
第七条 申报单位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照有关规定不予奖励。
第八条 对符合本规程第四条、第六条,且不存在第七条中不予奖励情形的企业,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工业企业产值提升奖励:按照市政府审定通过的标准予以奖励。
(二)工业企业梯度培育项目:对企业工业总产值首次达100亿、500亿和1000亿的企业,一次性奖励分别300万、1000万和2000万元,一次性突破多个奖励档次的,按最高档次标准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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